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民法>正文
2017年6月4日 第31546篇《财经法学》 2017年第3期
登记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关系论
作者:
内容摘要
登记请求权与物权变动模式关系密切,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登记请求权的性质可能为债权请求权也可能为物权请求权,故有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又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性质不同可将登记请求权分为积极的登记请求权和消极的登记请求权,积极的登记请求权在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为债权请求权。结合诉讼时效稳定社会秩序,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等的规范目的分析,债权性的登记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关键词
登记请求权;性质;类型;诉讼时效;
结构框架
一、问题之提出
二、登记请求权的性质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一)因当事人之间的契约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二)因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实质权利关系不一致而发生
三、登记请求权的类型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一)积极的不动产登记请求权
(二)消极的不动产登记请求权
四、登记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证成


(责任编辑:刘清越)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