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6日 第37102篇《法学评论》 2023年第5期
个人数据所有权的赋权逻辑与制度展开
内容摘要
在个人数据权属分配问题上,多数观点认为赋权于作为数据来源者的个人既无必要亦无可能,主张应将个人数据所有权配置给处理数据的企业,以此激励和保障数据利用效益最大化。然此种观点既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事实,作为来源者的个人和作为处理者的企业对数据的形成都有贡献,应当根据各自贡献程度的不同分别赋予所有权和用益权。赋予个人数据所有权并非是为企业增加负担,相反,企业在尊重个人数据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获取授权+支付对价”模式取得的数据用益权具有更强的独立权利机能,不但可以对抗个人信息权的部分权能,而且可以通过对许可方式作特别约定取得排他使用权。一旦企业形成了稳定的权利预期,才会增加对个人数据的开发投入、谋求长期收益,放弃短期机会主义行为,最终实现数尽其用。个人数据所有权的实现可以通过“个人数据资产账户+集体管理组织”这一模式落地,在制度构建时需要对个人数据所有权施加必要限制,以确保数据资源得以高效利用。
关键词
个人数据所有权;个人数据所有权的正当性;个人数据所有权的限制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个人数据所有权的赋权逻辑
(一)劳动赋权论:个人与企业基于各自劳动共享数据权利
(二)市场失灵论:赋予个人以数据所有权有助于矫正市场失灵
(三)数尽其用论:权利分割模式有利于促进数尽其用
(四)技术赋值论:技术发展引发分享数据红利新诉求
(五)数字人格论:个人数据所有权是重塑数字空间秩序的根本保障
三、个人数据所有权的实现机制
(一)个人数据资产账户
(二)集体管理组织
四、个人数据所有权的限制
(一)个人数据合理利用规则
(二)企业数据用益权对个人数据所有权的限制
五、结语
(助理编辑:张延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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