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偿赠与论赠与合同拘束力的解释框架应立足于我国的报偿赠与观,将报偿作为决定性的主观因素,基于赠与目的加以塑造。“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应作为我国赠与合同的典型情形,赠与合同的普遍拘束力应概括性地承认,仅在报偿目的嗣后落空的场合赋予赠与人解除权,形成“诺成+非要式+目的落空的解除”的本土赠与法规范构造。
标签:赠与合同合同目的 解除权
我国民法上侵权替代责任的反思与重构我国民事立法的侵权替代责任有完全替代模式和有限替代模式两种立法例。《侵权责任编解释(一)征求意见稿》第12条和《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1条应采完全或者有限替代模式有进一步讨论反思的空间。替代责任有类型化的必要。在一些场景中,有限替代模式更有助于实现替代模式的立法目的,应当在我国民法上重构有限替代责任
标签:替代责任 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
论效率减损对履行请求权的限制合同僵局中,若债务人履行负担超出债权人给付利益,且债权人损失有望通过损害赔偿完全救济,应准许债务人以损害赔偿替代继续履行,排除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这不违背合同严守原则,依据为《民法典》关于履行费用过高和禁止权利滥用之规定。违约方申请解除制度的作用在于处理财产返还和清算问题,有必要扩张适用至金钱债务。
标签:违约责任 违约方解除合同 继续履行 损害赔偿
个人数据所有权的赋权逻辑与制度展开根据作为来源者的个人和作为处理者的企业对数据形成贡献程度的不同,应当分别赋予其所有权和用益权。个人数据所有权的实现可以通过“个人数据资产账户+集体管理组织”模式落地,在制度构建时需要施加必要限制,以确保数据资源得以高效利用。
标签:个人数据所有权 企业数据 赋权逻辑
民法典上融资租赁交易的担保功能在功能性的形式主义之下,融资租赁交易出租人的所有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担保功能化的体系化带来清算法理的贯彻,即承租人根本违约时,出租人负有就未付租金与租赁物价值之间进行清算的义务。在发生权利竞存时,出租人所有权的权利顺位准用担保物权优先顺位的一般规则,超优先顺位规则同理适用。
标签:融资租赁 功能主义 功能性的形式主义 超优先顺位 清算法理
建构数字版权产品二级市场的法律困境与现实出路建构数字版权产品二级市场是实现分配正义、发展市场经济、促进文化保存的应然选择。为纾解法律困境,已有研究提出了“功能等同说”“单一复制件说”“传播权用尽说”等解决方案,这些方案均未跳脱“权利用尽原则能/不能适用于数字环境”二分的思维陷阱。建构数字版权产品二级市场的最佳出路应为创设数字转售法定许可。
标签:著作权 权利穷竭 数字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论《民法典》实施后所有权保留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规则《民法典》第642条第2款使所有权保留出卖人取回权行使链接于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但鉴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前提在于非诉性,必须重新审视《民法典》第642条第1款的规定。立法者在采用参照技术处理有关规范之间的联动时,不应仅看到“同”而忽略“异”,要对关联制度之间的适配性作充分的论证。
标签:所有权保留 取回权 特别程序
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探析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可以从产品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两种路径进行分析。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宜通过一般侵权责任制度并辅之以过错推定规则加以规制。为维持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者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可通过“通知—处置”规则对提供者施加消除侵权信息影响并防止系统再次生成侵权信息的义务。
标签:生成式人工智能 产品责任 过错责任
中国民法总则的希尔伯特问题中国民法总则的希尔伯特问题,一方面应处于法律科学整体脉络下,所展示的法学问题具有普遍意义,另一方面又须带有中国烙印。在此标准下,中国民法总则的希尔伯特问题可概括六项,涉及法典体例、权利、主体及法律行为四个基础领域,或关乎立法者秉持的私法理念,或关乎较为单纯的规范技术,或兼而有之。
标签:希尔伯特问题 民法总则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论个人信息权与传统人格权的实质性区分司法裁判中个人信息权与传统人格权两者频繁重叠,根源在于学界误认为二者的并存可通过权利竞合予以解决,忽视了数字社会是适用个人信息权的必要前提,也未能意识到个人信息权的核心问题与制度关怀。个人信息作为权利客体的本质特征是算法识别,这成为区分个人信息权与传统人格权的实质要素。
标签:个人信息权 人格权 算法识别 自然识别
论“正常经营买受人”的善意要求动产抵押中,“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旨在提升交易效率。《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为正常经营买受人的构成设定了善意要件,不仅转变了保护逻辑,还传递给当事人不确定的预期,增加主观对峙,损及交易效率。因此,应将重心放在出卖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只要属于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买受人即无查询义务,也无被追及的风险。
标签:动产抵押 正常经营买受人 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676条(逾期利息支付义务)评注该条旨在以损害赔偿额预定限定借款人违约责任,减轻举证及论证负担。其排除了贷款人的其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并优先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除本金外,该条也适用于支分权利息债权对应债务的逾期。其规定的逾期利息实际是逾期还款的违约损害赔偿;金融机构贷款人可就逾期利息计算复利。司法裁判普遍忽视逾期利息、尤其是复利。
标签:损害赔偿 民法典 法律评注
继父母子女之间继承权释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原因不应局限于生父或者生母再婚的通常情形,未婚的生母、生父或者养母、养父带子女(养子女)与他人结婚亦会产生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有多种表现,但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和不完全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成立。继父母子女之间取得继承权需满足规范依据与存在抚养关系的事实依据。
标签:继承权 继父母 扶养
论数据产权登记数据产权登记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登记,具有众多功能,但因其需以实体法的规定为前提,不具有确认数据产权的效能。数据产权登记簿应当采取人的编制主义,从而使被登记的数据被特定化或者可得特定化。数据权利的变动应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若数据产权登记簿能够与真实状态相一致,还可以赋予其推定效力和公信效力。
标签:数据产权 财产权 登记 法律效力
论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体育法规制体育赛事转播权在我国并未构成法律权利,赛事组织者对体育赛事所拥有的绝对权难以在现有法律体系内得到妥善解释。通过比较分析认为,赛事权利应由体育法进行规范,赋予体育协会赛事权利人的合法地位,从而借助民法和体育法间的一般法和特别法关系完整保障赛事权利,这是解决具有行业特殊性的体育法律问题的有效方式。
标签:民法特别法 民事权利 物权 无形财产
消费欺诈的认定及其私法效果针对消费欺诈,民法基于发生阶段予以类型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于方式和内容予以类型化。“退一”与“赔三”法律依据不同。“退一”可分属于撤销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效果,需根据《民法典》确定折旧费、除斥期间和瑕疵担保责任。“赔三”的性质为惩罚性赔偿,但未充分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存在法律漏洞,需要进行适当性审查。
标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欺诈 惩罚性赔偿
超越物债区分原则:论作为财产支配权的网络虚拟财产权在数字经济勃兴的背景下,应继续恪守权利范式以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化。由于物权说等网络虚拟财产理论均有不足,应当以网络虚拟财产为客体构造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 继而建构以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为基础概念的网络虚拟财产权概念及其规则体系。对于排除在网络虚拟财产范围之外的数据,可以适用数据权益等规则予以保护。
标签:网络虚拟财产 数据 物权
数字时代离线权民法保护的解释路径离线权是数字时代中因数字技术在工作领域的广泛运用而在比较法上发展出来的一项新型数字权利,具有人权、人格权的属性。在我国现行法上并未承认离线权的背景下,可以因离线权的性质及所欲实现之目的,通过生活安宁权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涵摄离线权所要解决的问题,在数字时代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提供规范支持。
标签:离线权 人格权 个人信息
《民法典》人格权禁令规范适用论《民法典》第997条规定了人格权禁令制度,现行法未明确其具体适用规则。人格权禁令是人格权请求权实现的程序性保障,是独立于诉讼及诉前行为保全的非讼程序,具有终局性既判力。《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其特别规定,现阶段人格权禁令可类推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则,以填补实体和程序方面存在的空白。
标签:人格权 人格权禁令 人格权请求权 人身安全保护令
论民法典上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的担保功能我国《民法典》就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制度体现着明显的担保功能化转向。《民法典》所确立的优先顺位规则体系对于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均得准用或者类推适用。买受人自有处分标的物的权利,但这并不妨害在法定情形之下出卖人实现其所有权。“取回-回赎-再出卖-清算”的出卖人权利救济规则进一步体现着功能主义导向。
标签:功能主义 非典型担保物权 所有权保留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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