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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9日 第32054篇《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5期
论婚姻缔结中的意思表示瑕疵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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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从合同法、继承法、婚姻家庭法等抽象出意思表示及其瑕疵,作为共同的“公因式”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婚姻缔结行为。婚姻缔结之中可能存在意思表示瑕疵,例如心中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错误(重大误解)、欺诈以及胁迫等类型。在效力上,缔结婚姻一方心中保留不影响婚姻的效力,但是因双方通谋虚伪表示、错误、欺诈以及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属于可撤销之婚姻。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维护以及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的原则,缔结婚姻时瑕疵意思表示效力例外应予以变通。
关键词
婚姻缔结;意思表示瑕疵;通谋虚伪表示;心中保留;重大误解;欺诈胁迫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意思表示瑕疵适用于结婚等身份行为之考察
(一)结婚等亲属身份行为本质的学说分歧
(二)结婚等亲属身份行为的本质分析
三、通谋虚伪表示缔结的婚姻及其效力
(一)比较法上通谋虚伪婚姻的效力
(二)我国相关学说上的分歧与评析
(三)虚伪婚姻对第三人的效力
四、因心中保留、重大误解缔结的婚姻及其效力
(一)心中保留缔结的婚姻
(二)因错误缔结的婚姻
五、因欺诈、胁迫缔结的婚姻及其效力
(一)因欺诈而缔结的婚姻
(二)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
六、结论


(助理编辑:郭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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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朴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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