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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4日 第32053篇《中国法学》 2017年第5期
夫妻团体债务的认定及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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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夫妻团体与个体行为的主要财产基础分属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夫妻团体不同于“经济团体”,《婚姻法》第41条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因具有伦理、情感与私密性的特征,在法技术上难以区分个人债务与夫妻团体债务;法释[2003]19号第24条的“利益共享”虽符合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但是仅具有形式正当性,引发了夫妻团体取代个人的经济自主与人格独立的实质非正当结果。在强调人格独立与意思自治的背景之下,立法上应该以“家庭利益”作为界分夫妻团体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法技术标准,通过日常家事代理权、共同财产管理、合理证明责任以及债务清偿、补偿规则等制度的构造,达到既维系和增进夫妻团体关系,同时保护个人的独立人格与市场交易安全的社会目标。
关键词
夫妻团体;共同债务;夫妻财产制;家庭利益;个人主义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夫妻个体与团体行为的关系图景
(一)个体行为与夫妻团体行为分离的社会基础
(二)个体行为与夫妻团体行为界分的现实障碍
(三)个体行为与夫妻团体行为的财产基础
(四)小结
三、我国夫妻团体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沿革及争议
(一)我国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认定的立法沿革
(二)学说上的争议
四、我国夫妻团体债务与个人债务界分的反思
(一)用途论的不足之处
(二)推定论的逻辑基础及其问题
(三)“推定论”与“用途论”的两难困局
(四)困局的原因分析:个人主义、夫妻团体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张力凸显
五、我国夫妻团体债务认定与清偿的制度构造
(一)以“家庭利益”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抽象标准
(二)确立日常家事代理权及其范围
(三)取得、管理、保有夫妻共同财产所生的债务
(四)夫妻团体债务与个体债务的清偿规则
六、结论


(实习编辑:郭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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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朴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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