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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8日 第32134篇《法学》 2017年第11期
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效力及其救济——兼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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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夫妻共同体属于情感式和非计算性的结合,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或其份额的约定通常是为了实现、维持或保障夫妻共同生活,与纯粹理性人的可计算行为有别。该约定通常不应被认定为赠与,而是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夫妻财产制契约一旦生效即可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与配偶的继承人。接受不动产给予的一方实施背信弃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离婚案件中类推适用情势变更规则对该约定予以变更或者解除,以使给予不动产的一方获得适当的救济。
关键词
给予不动产;赠与;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对抗;情势变更
结构框架
一、 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的行动目的分析
二、 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性质争议
(一) 我国相关司法实务与学说的分歧
(二) 对上述观点的评析
三、 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的约定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一) 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效力
(二) 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的约定在物权法上的体系定位
四、 给予不动产之配偶所受损害的救济路径
(一) 赠与不动产一方的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
(二) 给付不动产一方之情势变更请求权
五、 结论

(实习编辑:陈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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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任九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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