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2日 第34046篇《中国法学》 2019年第3期
“居住权”之定位与规则设计
内容摘要
我国学者从居住权创设之初衷出发,执念于居住权的人役性,混淆了居住权本体与外在条件。以之指导居住权立法,必然使其偏离现实,进而丧失正当性。居住权之意义不应在于为极端萎缩的狭窄主体提供权利支持,而在于适应建筑物多元利用趋势,改变单纯以土地为对象的不动产用益物权格局,形成以土地物权为主、辅之以房屋物权的不动产用益物权新格局。唯有走出人役执念,专注于房屋的用益性,居住权方具有现实价值。基于物权定位之居住权不应限于满足生活需要,应以可出租、转让和继承为原则,期限亦得自由约定。
关键词
居住权;人役性;用益性
结构框架
一、人役性与居住权的可分离性
二、“物权编”摒弃人役性聚焦于用益性的必要性
三、居住权聚焦于物之用益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居住权增加了实现房屋权益的途径
(二)居住权具有独特价值,难以为租赁权取代
(三)居住权在房屋利用方面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四)居住权可为房地产变革提供法治思路
四、基于用益性之居住权规则设计
(实习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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