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3日 第34529篇《现代法学》 2019年第6期
添附入典的立法表达——《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117条检讨
内容摘要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117条确立的添附规则,存在一定缺陷。确定添附物所有权归属时,“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之规则值得检省;“依照法律规定”,该做法也存在一定缺陷;“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未区分添附的不同类型,且欠缺正当法理。当事人约定不应作为确定添附物权属的首要原则,而应认定为对添附物权属再变动的合意。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基于附合、混合、加工等不同添附形式,应分别以“重要成分”判定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物的所有权归属,以“主从关系/共有”确定动产相互附合物、混合物的所有权归属,以及以“材料主义为原则、加工主义为例外”界定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属。当事人主观过错与善意、恶意应予区分,过错将影响添附物的归属,而善意、恶意则否。应赋予丧失动产所有权以及付出劳力者以不当得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完善添附引发的第三人效力规则。
关键词
《民法典》;添附;添附物归属;第三人效力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约定”不应作为确定添附物归属的首要规则
(一)“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检视
(二)当事人约定不影响添附规则的效力
三、添附物权属规则的分类设置
(一)以“重要成分”判定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物的归属
(二)以“主从关系/共有”确定动产相互附合物、混合物之归属
(三)以材料主义为原则确定加工物的归属
(四)当事人过错或善意、恶意对添附物归属的影响
四、对添附致损者救济的请求权基础
(一)对因添附致损当事人救济的请求权基础
(二)添附引发的第三人效力规范
五、添附纳入《民法典》的规范设计
(一)设置多个条文规范添附制度
(二)添附规范的《民法典》条文设计
六、结语
(实习编辑:陈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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