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6日 第33484篇《苏州大学学报》 2018年第06期
“绿色原则”对《民法典》“物权编”的 辐射效应
内容摘要
编纂《民法典》必须重视体系性与科学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经由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首次将“绿色原则”创设为一项民法基本原则,意味着它“将直接影响民法典各分编制度、规则的设计、理解与适用”,并要求我们必须关注民法基本原则向民法具体规范的过渡和转化。但是,“绿色原则”应否成为民法基本原则以辐射至“物权编”,尚存争议,亟需理论证成。另外,对《物权法》已蕴含“绿色原则”理念之既有规范的甄别,有利于为规则的解释适用提供原则指引 ;对《物权法》存有漏洞而需要《民法典》“物权编”补阙的规范探讨,有利于“绿色原则”体系效应的彰显。值此《民法典》“物权编”编纂之际,论文以《民法总则》“绿色原则”对“物权编”的体系效应为中心,在证成“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并应辐射至“物权编”的基础上,考察《物权法》已蕴含“绿色原则”理念的既有规范,指出尚存缺漏,助推《民法典》“物权编”立法走向及制度设计之科学。
关键词
绿色原则 ;物权编 ;节约资源 ;生态环境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绿色原则”入典的理论证成
(一)质疑“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观点整理
(二)“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正当性
三、“绿色原则”辐射《民法典》“物权编”的必要性及进路
(一)“绿色原则”向《民法典》“物权编”辐射的理论基础
(二)“绿色原则”引入《民法典》“物权编”的逻辑进路
四、“绿色原则”对“物权编”的规范辐射
(一)《物权法》蕴含“绿色原则”理念之既有规范的识别
(二)《民法典》“物权编”贯彻“绿色原则”的制度补阙
五、结语
(实习编辑: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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