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4日 第29552篇《政法论丛》 2015年第6期
民法总则编纂视野中的成年监护制度
内容摘要
面对高龄化社会的现实需求和身心障碍者福利新理念的内在驱动,我国民法总则编纂为重塑现代成年监护制度提供了契机。构建现代成年监护制度的核心在于将成年监护制度与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加以“脱钩”。其主要内容包括,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凡不能自我保护与照顾的人均可作为被监护人,同时采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 精神障碍者、智力障碍者、身体障碍者、辨识能力衰退的老年人、因不良嗜好而致辨识能力欠缺者等均可适用监护制度;根据成年被监护人的具体辨识能力程度,设立监护、保佐和辅助三个层级的监护类型;增设意定监护,并明定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适用;建立以监护监督人为主、监护监督机构为辅的双重监督体制,采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监护监督的职责。
关键词
成年监护;辨识能力;监护层级;意定监护;监护监督;
结构框架
一、成年监护制度变革的缘由:高龄化社会的到来和身心障碍人福利新理念的驱动
(一)高龄化社会是变革成年监护制度内在的现实需求
(二)成年障碍者“自我决定权”与“生存正常化”之新理念是变革成年监护制度的内生动力
二、成年监护制度变革的核心:与行为能力脱钩
三、成年监护制度变革的内容:扩大成年被监护人的范围和采法定意定相结合的监护制度
(一)采概括加列举方式,扩大成年被监护人的适用范围
(二)根据成年被监护人的具体辨识能力,设立监护、保佐和辅助等三个层级的监护类型
(三)增设意定监护种类,并明定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适用
(四)明确监护监督人的范围,规定监护监督人的职责
(实习编辑:李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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