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6日 第34577篇《东方法学》 2019年第3期
智能合约的法律构造
内容摘要
智能合约以自动售货机为最初原型,随着区块链网络的发展而呈现勃兴趋势。其突出特点是自动执行,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并减少纠纷。目前理论和实践对智能合约有不同界定。智能合约存在不同的形态,应采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进行认知。当事人发布智能合约是可以变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行为。智能合约的发布及其代码执行本质是电子合同,但是前者的升级版本。在现行法下,仍应将智能合约的发布及其代码执行行为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一般来说,一方当事人发布智能合约为要约;另一方对智能合约代码的调用和执行为承诺,但该承诺在性质上为意思实现而非意思表示。我国应结合民法典合同编的编撰、《电子商务法》的修改讨论对其应然调整路径的设计。
关键词
智能合约;区块链;电子合同;意思表示;意思实现
结构框架
一、智能合约与区块链技术
(一)智能合约以自动售货机为原始雏形提出
(二)智能合约因区块链技术而勃兴
(三)智能合约的运行与界定
二、智能合约与电子合同
(一)电子合同的法律结构
(二)智能合约是电子合同的升级
(三)智能合约是一种书面法律行为
三、智能合约的“要约—承诺”构造
(一)既有观点及其评析
(二)智能合约要约的认定
(三)智能合约承诺的认定
四、我国现行法调整智能合约的应然态度
(一)美国对智能合约的调整经验
(二)我国立法应采取的态度
结语
(责任编辑:胡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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