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9日 第34421篇《当代法学》 2019年第2期
论责任保险金请求权时效制度——以责任保险为制度背景
内容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 》第18条的核心问题在于,在理赔确定日之前,时效尚未起算,该请求权无法实现,或该诉权无法行使。应当遵循我国1995年《保险法》的规定,依据责任保险金请求权消灭时效进行规制。同时,将我国《民法总则》中规定的20年长期时效作为责任保险金时效制度的一般规定。投保责任保险的目的中包含被保险人转嫁纠纷处理过程纷扰的需求,我国现行的责任保险制度未显现被保险人的这一合同目的。应当规定保险人参与被保险人和第三人责任认定过程的抗辩制度,规定保险人参与被保险人和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过程的和解参与制度。
关键词
责任保险;责任保险金请求权;消灭时效;保险人抗辩义务;保险人和解参与义务
结构框架
一、责任保险中的法律关系构造
(一)责任保险法律关系类型
(二)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赔偿关系
(三)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保险金给付关系
二、责任保险金请求权时效制度构造
(一)消灭时效和诉讼时效功能差异
(二)消灭时效的功能分析
(三)诉讼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功能纾解
三、责任保险金请求权时效制度纾解
(一)保险金请求权采取消灭时效的理由
(二)保险金请求权的实质
四、责任保险金请求权时效起算点的界定
(一)确定责任保险金请求权时效起算点的构造基础
(二)不同类型责任保险金的时效起算点
(三)责任保险金请求权时效起算点的判例检视
五、我国责任保险制度的纾解
(一)我国责任保险制度的构造根基
(二)责任保险制度构建
(实习编辑:吴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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