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2日 第34308篇《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6期
新承包法视阈下土地经营权信托的理论证成
内容摘要
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经营权予以法定化,实现了承包地“三权分置”的基本框架。通过探析三种形态下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明确承包人及“四荒地”的土地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第三方的土地经营权属于债权,为土地经营权信托奠定法理基础。通过分析土地经营权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三要素,证明土地经营权信托具备现实可操作性。在充分结合理论渊源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设计出土地经营权信托的具体运作流程,最终实现土地经营权信托的理论证成。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信托;用益物权;债权
结构框架
(本文作者:房绍坤、任怡多)
一、《新承包法》背景下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探析
(一)承包人的土地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
(二)第三方的土地经营权属于债权
(三)“四荒地”土地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
二、《新承包法》背景下土地经营权信托的可行性分析
(一)土地经营权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具备实施信托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土地经营权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具备承载信托行为的利益价值
(三)土地经营权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能够囊括信托行为的法律后果
三、《新承包法》背景下土地经营权信托的具体运作流程
(一)承包人土地经营权信托及“四荒地”土地经营权信托的运作流程
(二)第三方土地经营权信托的运作流程
四、结语
(实习编辑:陈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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