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9日 第31825篇《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7年第4期
关于人格权立法的思考
内容摘要
人格权并不是天赋的自然权利,而是已发获得的法定权利;既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是民法规定的私权利。人格权不是对人格的权利,只有与他人发生关系才存在。人格权是支配权,是积极的权利。仅从消极的保护角度规定是不够的。人格权为私权利类型中的一种,理应与他类型权利受到同等对待。人格权的范围和发展决定了仅在民法总则中简单规定是不够的,而应在分则中详细规定。人格权应规定于人身权法,即规定人格权的法律应成为人身权法,而不称为人格权法。制定人身权既与我国的立法传统相符,也适应人身权制度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
人格权;人身权;民法典
结构框架
一、人格权的性质决定了在民法典中应有其必要的位置
二、人格权的范围决定了应在民法典中设专编予以规定
三、人格权应规定于人身权法编
(实习编辑:曲晓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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