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9日 第30537篇《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第5期
论我国民法总则中营利法人的制度安排
内容摘要
法人是民法中重要的制度之一。中国民法典已经开始进行编纂,不同 的学者对于如何安排法人制度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从已有的建议稿上来看,大多认为应该在民法总则部分专门规定营利性社团法人。从比较法角度来看,西方主要国家和地区在其总则部分对其很少专门安排,而主要是关于除公司等企业之外的法人制度设计。从我国经济、文化发展角度考虑,民法总则部分既不宜专门安排传统的营利法人,也不建议用营利或非营利词语,应基于国情,考虑继续用企业法人表述有关制度。
关键词
民法总则;法人制度;企业法人;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主要国家和地区民法典关于营利法人的规定及认识的新发展
(一)主要国家和地区民法典关于营利法人的规定
(二)现代西方关于传统营利法人的企业化认识及立法发展
三、对我国民法总则中营利法人制度的立法建议
四、结语
(实习编辑:张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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