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8日 第29628篇《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第1期
以自然之债理论对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解读
内容摘要
“自然之债”是债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连接民法上债与非债的“灰色地带”。它起源于罗马法,是法律对现实生活的直接反映和规范,后世各国民法以不同方式继受了这一概念。它泛指那些达不到法定义务,却又不完全是道德义务或者社会义务的债,为法律空间与非法律空间提供了缓冲。可以把它定义为:不能通过诉讼而获得满足的债。也就是说,当事人请求法院是无法满足的,但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将借贷双方关于年利率的约定不超过24%的利率利息规定为法定义务而必须偿还;超过36%的为无效,即使已经偿还也可以请求返还;在24%与36%之间的利率约定规定为有效,但出借人不得请求履行,债务人一旦履行不得请求返还。完全可以用自然之债的效力来解释这一规定,可以看作传统民法中的自然之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为未来民法典的债法体系提供了有益的尝试。
关键词
自然之债;民间借贷;债法;法定之债;赠与;
结构框架
一、对问题之意义的说明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第30条及第31条的文义解释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第30条及第31条的自然之债理论解释
四、结论
(助理编辑:李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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