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0日 第29376篇《环球法律评论》 2014年第2期
机动车物权的变动辨析
内容摘要
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而非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仅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而对抗要件在我国现行法上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在同一辆机动车出卖给数人,交付给第一买受人却登记在第二买受人的名下时,第一买受人而非第二买受人取得该机动车的所有权,但只有注销第二买受人的过户登记之后,第一买受人对于该车的所有权才能对抗第二买受人。于此场合,所谓第二买受人已为登记名义人。应当优先于第一买受人取得机动车物权的看法,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第二买受人未受领机动车,也就没有取得机动车物权,无物权者不会优先于有物权者。尽管如此,登记仍然具有意义,如相对准确、真实地反映物权关系,便于管理和众人查询,对判断买受人是否善意起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机动车;特殊动产;生效要件;交付;登记;
结构框架
一、机动车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交付,而非登记
二、公示方法与机动车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并不一定对应
三、《物权法》第23条的但书没有承认登记是机动车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四、机动车过户登记的实际操作程序否定不了交付是机动车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五、交付、登记均为机动车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之说会酿成混乱
六、登记在机动车物权变动中的价值和意义
七、余论
(助理编辑:谭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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