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9日 第29267篇《法学杂志》 2015年第9期
我国民法典编纂中时效立法的三个问题
内容摘要
在时效立法上,我国应当采取分别立法模式,于总则编规定诉讼时效,于物权编规定取得时效。诉讼时效不宜改称消灭时效,应继续采用诉讼时效的称谓。诉讼时效应区分普通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分别确定为3年和20年。
关键词
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取得时效;时效期间;
结构框架
一、时效立法模式的选择
(一)比较法考察
(二)学说争议
(三)本文主张
二、诉讼时效名称的取舍
(一)比较法考察
(二)学说争议
(三)本文主张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一)比较法考察
(二)学说争议
(三)本文主张
(助理编辑:谭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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