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日 第28625篇《北方法学》 2014年第3期
对法国物权变动债权意思主义的再思考
内容摘要
一般认为,《法国民法典》确立了物权变动的债权意思主义,即当事人间的债权意思引致了物权的变动。但深入研究《法国民法典》后却得出了并非完全一致的结论:所谓的物权变动的债权意思主义,是一定逻辑体系之“前见”下的结论。以权利生效的要件以及权利变动的过程和结果观之,债权意思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是荒诞的。“物权意思+公示对抗”应当被确立为物权变动的第四种立法模式。这一认识对于理解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选择以及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具有意义。
关键词
物权变动;债权意思;物权意思;
结构框架
一、实然与应然——对《法国民法典》物权变动规则设计的解读
二、过程与结果——依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全程之扫描
三、继承与创新——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变动立法新模式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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