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民商法学刊要览 | 学刊
2023年8月10日      ( 正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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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 ]
       为了使读者更好地获取当下民商法学前沿研究的整体情况与具体内容,民商法律网特对法学核心期刊的民商法相关文章按照期刊分月进行归纳。期刊来源:《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商研究》《法学》《政法论坛》《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清华法学》《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法学杂志》《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评论》。
其中,因《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比较法研究》《法学论坛》本月尚未出刊,因此未列入7月汇总记录中,特此说明。
一、《中国社会科学》2023年第7期

本期无民商法学相关文章。

二、《中国法学》2023年第4期

1.论数据产权制度的层级性:“三三制”数据确权法

【摘要】数据确权问题已成为阻碍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最大制度障碍。数据确权之所以难,缘于现有的讨论存在概念混杂纠缠和平面化思维。数据产权制度设计应采取秩序概念基础上的层级性思维,通过横向分层和纵向分阶实现从原始数据到数据应用的解耦。即从客体、主体、内容三层横向对数据与信息、数据的来源者与处理者、来源者所有权与处理者用益权进行分离;纵向按照数据生成的周期,将数据生成区分为数据资源采集、数据集合加工利用和数据产品经营三个不同阶段;在尊重数据来源者初始数据所有权的同时,以企业数据用益权为基础权利,为数据采集、数据加工利用、数据产品交易构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阶段分层确权格局。

【关键词】层级性思维;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

本文选编自《中国法学》2023年第4期,作者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2.数字时代个人信用权的构造与规制

【摘要】个人信用以判定个人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为内容,具有为授信人预防和规避交易风险的功能,历经人格信用、制度信用到数字信用的发展变迁。数字时代的个人信用权以聚合的个人信用信息为载体,是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与信息主体共同对个人信用信息商业化利用的产物。个人与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之间形成的“个人信用权结构”与“个人信用信息权益结构”高度重叠。在民法典的体系框架内,个人信用权属于名誉权的经济利益部分而非其子类型。个人信用信息具有商业利用与公共管理的双重功能,由此形成的经济信用和公共信用均属于社会信用体系,但是两者在规范目的、运行机制与法律后果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个人信用权人同意权的范围应结合金融服务活动的目的并通过动态的场景分析、风险评估、利益均衡机制等综合判断。个人信用权的侵权认定应优先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然后适用《民法典》侵害名誉权的要件规定。除精神损害之外,个人信用权受侵害的直接后果包括失信惩戒产生的损失与恢复个人信用支出的费用。

【关键词】数字信用;信用权;信用信息;公共信用;损害赔偿

本文选编自《中国法学》2023年第4期,作者冉克平,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3.论“正常经营买受人”的善意要求

【摘要】为应对动产担保登记所引发的动产交易时查询权利负担的两难,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豁免买受人查询权利担保的义务,以提升交易效率。正常经营买受人的法律构成中,正常经营活动、已支付合理价款、取得担保财产等要件基本可兼顾对动产担保权益的保障。但《担保制度解释》第56条为正常经营买受人的构成设定了善意要件,依此,买受人对于动产担保知情及异常交易情形应查询登记而未查询时应知的,均不受特别保护。一旦要求买受人善意,对买受人的保护逻辑将转换为信赖保护法理,而且,应当查询登记的情形模糊难断及知情不予保护,将传递给当事人不确定的预期,增加主观层面的对峙,最终损及交易效率,甚至阻碍交易的进行。对于正常经营买受人保护的限制,重心应放在出卖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努力设定相对客观易判断且可预期的范围。规范应明示:只要属于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正常经营买受人即无查询义务,也无被追及的风险。

【关键词】动产担保;登记;正常经营买受人;善意

本文选编自《中国法学》2023年第4期,作者郑永宽,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4.我国金融机构股东加重责任的扩张与规范

【摘要】金融机构股东加重责任关乎股东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平衡。域外股东加重责任来源于风险防范语境下的公私合作治理需求,控股公司结构决定了加重责任虽然对有限责任有所偏离,但具有私法逻辑支撑。我国的股东加重责任覆盖了整个金融行业,并聚焦于主要股东而不限于控股股东,在范围与对象两个维度上呈现出扩张现象。此种扩张具有现实合理性,但对私法秩序形成挑战并引致诸多规范困境,亟待立法回应。但特定行业立法无法应对此种扩张,金融稳定法的公法定位也难以直接填补私法基础。而公司法则能作为规范我国特殊实践的立法载体,实现法律层面设定、覆盖整个金融行业、契合公私合作治理、补足私法正当性等多重目标,并可合体系地针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差异化的规则设计。

【关键词】股东加重责任;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稳定法;公司法

本文选编自《中国法学》2023年第4期,作者赖虹宇,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三、《法学研究》2023年第4期

1. 数字公民的身份确认及权利保障

【摘要】数字化生存已成为人类生活的基本属性与核心机制,数字公民身份问题由此应运而生。数字公民是自然公民的数字化身与数字表达,承载着数字公共生活中的公民身份、行动逻辑和权利义务关系。数字赋能和技术赋权的不平衡,导致数字公民遭遇机制性游离困境,这具体表现为平台构架中数字公民的边缘化、算法决策中数字公民的离场化、数字控制中数字公民的对象化、技术赋权中数字公民的失能化、技术理性中数字公民的去人化等。数字公民的机制性游离,对公民的平等自由、基本权利和民主法治价值形成了严峻挑战。消解数字公民的机制性游离,加强数字公民权利的法治化保障,维护数字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数字法治原则,实现数字公民身份的合法化确认,构建包容共治的数字民主机制,提升数字公民的素养能力。

【关键词】数字法治;数字公民;数字政府;数字人权;数字权利

本文选编自《法学研究》2023年第4期,作者马长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2.数据何以确权

【摘要】 我国民法典已经确认了数据的民事权益客体属性,为数据确权提供了民事基本法层面的依据。虽然有关数据政策和地方性立法确认了数据权益,但在全国性立法层面并没有对数据确权作出回应。数据确权是数据立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数据确权有利于保护劳动,可激励数据生产,促进数据流通,强化数据保护。由于现有法律制度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无法实现对数据的全面保护,因此数据确权立法势在必行。数据立法要在区分数据来源者和数据处理者权利的基础上,构建数据确权的双重权益结构,尊重和保护数据来源者的在先权益,确认和保护数据处理者的财产权益,包括持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以及数据财产权遭受侵害或者妨碍时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关键词】数据确权;数据流通;双重权益结构;合理使用

本文选编自《法学研究》2023年第4期,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3.夫妻债务的清偿顺序

【摘要】 夫妻共同债务应被定性为一种有清偿顺序的连带债务。比较法经验表明,夫妻共同债务的有限责任通常是作为“共债推定”的配套制度而存在,而我国现行法确立的是“个债推定”。鉴于我国夫妻财产归属欠缺明晰的公示方法,破解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责任财产的范围,而在于夫妻债务的认定范围。只要坚持将“夫妻共同债务金额”与“确定的受益金额”等同,从严认定共同受益型夫妻共同债务,就既能与第三人受益返还的财产法原理相一致,又能有效消除连带债务的严苛性。夫妻共同债务应首先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足时才能以双方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应首先以其个人财产偿还,不足时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偿还;当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并存时,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用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债权人为同一人也应如此。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仅规定了夫妻个人债务的责任财产执行顺序,尚需补足其余两项规则。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连带责任;个人债务;责任财产;执行顺位

本文选编自《法学研究》2023年第4期,作者叶名怡,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4.文体活动自甘冒险的风险分配与范围划定

【摘要】 文体活动是我国民法典创设的一个特殊的风险分配场域。由于文体活动的风险喜好、娱乐社交等特性,在这一领域,风险的开启与控制、避免与分散、成本与收益、信赖保护等传统风险分配考量因素均已失灵。文体活动自甘冒险中参加者并无自己承担损失或免除对方责任的意思,不能基于受害参加者之自愿得出免责的结论。文体活动风险分配的决定性考量因素在于风险的固有性和共同性,在这一领域采取注意标准降低至避免无谓损害的风险分配路径更能反映其实质。文体活动注意标准的降低,在立法上表现为对重大过失负责,因此在司法裁量是否构成重大过失时,也应结合具体文体活动,判断致害参加者是否尽到避免无谓损害的注意义务。对文体活动范围的扩张或者限制论,均未从文体活动风险的特殊性入手,具备这些特征风险的文体活动,即应纳入民法典第1176条的文体活动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范围内。

【关键词】自甘冒险;文体活动;注意义务;重大过失;风险分配

本文选编自《法学研究》2023年第4期,作者申海恩,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5.股东溢价出资的会计表达与法律属性

【摘要】 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审判实践往往将股东溢价出资视为一种意定之债,企业会计准则也仅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记载实缴的出资溢价。在缺少更为明确的会计和法律解释的背景下,出现了股东溢价出资不属于法定出资义务的普遍理解。这种理解有违将面值和溢价共同作为股东认购义务并需如期缴付的立法趋势,也混同了公司法定资本制度中“股本认缴”和“资本认缴”的本质区别。其他法域的公司法制度大多要求将包括溢价在内的所有股东为换取股份所承诺的对价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披露,使得溢价出资成为股东对于公司的一种确定性义务,从而构成公司资产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应正确理解股东出资的会计和法律意义,将所有认缴、未缴的注册资本和溢价均作为公司可从股东处获得的经济利益,在资产负债表中披露出来,使溢价出资涵盖在公司法定资本之内,并与注册资本一起构成股东向公司承担的一种法定义务。

【关键词】认缴制;溢价出资;所有者权益;法定义务

本文选编自《法学研究》2023年第4期,作者郑彧,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6.虚假陈述比例连带责任的认定模式与体系展开

【摘要】作为施加于过失虚假陈述人的新型责任形式,比例连带责任彰显比例原则精神、契合激励相容原理、与现行法不存在价值判断或规范矛盾。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D条(f)规定的比例责任,实质是比例连带责任。在认定比例时,应采识别不同虚假陈述事项的区分认定模式,以过错和因果关系为标准,认定所有对原告损失负有责任之人的责任占总责任的比例,且诸比例相加须为100%。该比例既是比例连带责任之比例,也是其内部责任份额之比例,故在内部关系上,不存在责任大小无法确定的情形,追偿问题依民法典第178条第2款处理。在外部关系上,应采将债务人资力不足之风险全部分配给债务人群体的强保护模式,只要债权人未获全额清偿且存在比例连带债务人的给付未达其比例份额,该债务人就须继续给付。为缓和比例连带责任替代全额连带责任后对投资者利益之冲击,宜使比例连带债务人对自然人小投资者承担全额连带责任,对其他投资者未获清偿部分继续承担总计不超过其比例份额50%的责任。

【关键词】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比例连带责任;数人侵权;民事责任

本文选编自《法学研究》2023年第4期,作者邹学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7.债权多重让与的体系解释

【摘要】民法典第768条在保理合同中规定了债权多重让与的“登记最优、通知次优、比例分配”的优先清偿顺序。“单轨制”认为该条具有一般规范的品性,应类推或直接适用于普通债权的多重让与。但是这种观点在方法论上无法被证立,《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也无法为其运行提供完全的制度支撑。第768条自身存在诸多缺陷和硬伤。由于债权数量不可计数,无法像物权一样进行初始登记,同时债权登记采取人的编成的登记体例,登记机关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使得债权登记的公信力不足。通知优先规则一方面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另一方面和债权让与生效时债权即发生移转的规则存在无法化解的矛盾。比例分配原则是错把让与当担保的产物,有悖债权让与法理。当债权让与同时涉及债权扣押、让与人或者受让人破产时,第768条的适用更是捉襟见肘。无论是基于第768条的体系位置,还是基于该条可能引发的理论难题和实践困境,该条的适用范围都应被严格限制在保理合同领域。

【关键词】债权多重让与;保理合同;担保统一登记;债权让与通知;比例受偿

本文选编自《法学研究》2023年第4期,作者方新军,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四、《中外法学》2023年第4期

1.错配的钥匙

【摘要】不动产登记争议的解决是一个久病难医的问题。基于“不动产登记是行政行为;行政争议应走行政诉讼”的昔遍理解,不动产登记争议大量进入行政诉讼渠道。然而,行政诉讼无法实质性解决相关争议,新《行政诉讼法》所背定的“行民一并审理”也近乎虚设。登记行为的性质和诉讼途径的选择需要反思。在《物权法》所确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下,登记行为已褪去行政管制色彩,旨在公示公信,登记虽属广义上的行政行为;但不属于行政决定,传统行政决定的争议解决途径不再适合。实跳中要求撒销不动产登记的争议实质均为物权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确权,再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解决。对不动产登记行为提起撒销诉讼是条错路,应当明确予以排除。登记行政诉讼仍有适用余地,但只适用于要求登记机关履行登记职责和赔偿造法登记造成的损失。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要求厘清争议性质;合理适用诉讼类型,行政诉讼不是解决行政登记争议的"万能钥匙"。

【关键词】行政登记;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民行交叉;实质性解决争议

本文选编自《中外法学》2023年第4期,作者王敏,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五、《法学家》2023年第4期

1.完善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法治机制

【摘要】“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可以解读为,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既确保农民不因进城落户而丧失其基本生存利益,又使得进城落户的农民能够借助市场机制合理安排其土地权益。然而,现行法除公法领域的原则性规定外,对于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权益的主体规范、权利规范、行为规范等均有所缺。对此,应当确定集体自治的基本原则,并通过规定成员资格登记、保障唯一性以及“三权”等强制性规则实现主体规范的统一;应当健全以“三权分置”为中心的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并对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权益予以类型化处理,构造多层次的不同类型的权利规范;应当区分内外部的规范体系,分别构造有偿退出和有偿流转的行为规范。

【关键词】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权益;法治机制

本文选编自《法学家》2023年第4期,作者夏沁,中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2.法律行为概念的形成

【摘要】法律行为概念是法律体系化的一个产物。古典罗马法学家主要致力于解决具体的实践问题,当时仅极少数法学家进行过市民法体系建构的尝试,未发展出抽象的法律行为概念。人文主义法学家受西塞罗的影响,开始发展市民法体系。德意志自然法学家阿尔图修斯利用人文主义学者拉米的方法,并结合亚里士多德的行为理论和人文主义法学家的成果,发展出了一个独特的法体系,法律行为概念在其中基本成型。内特尔布拉特运用“几何方法”,在阿尔图修斯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市民法体系,进一步发展法律行为理论。法律行为概念最终获得德意志学者的广泛接受。

【关键词】法律行为;市民法;体系化;阿尔图修斯;概念行程史

本文选编自《法学家》2023年第4期,作者柯伟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3.破产法视野中的以房抵债问题研究

【摘要】实践中的以房抵债协议具有相当的复杂性,特别是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以房抵债协议的处理面临诸多困境。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以最为典型的买卖型担保协议为例,如已完成物权变动公示,则构成让与担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可主张别除权;如未完成物权变动公示,则应推定当事人之间并无设立担保的合意,以物抵债协议仅是在原协议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种履行方式,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协议义务,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仍是普通债权。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属诺成合同,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旧债消灭的情况下构成新债清偿。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可选择依据新债或旧债确定债权金额。预告登记应仅在办理本登记的条件已具备的情况下具有破产保护效力,网签备案作为行政管理手段不具有破产保护效力。已履行完毕的以房抵债协议在破产程序中仍应接受破产撤销权及无效行为条款的检视。

【关键词】以房抵债;让与担保;新债清偿;预告登记;破产撤销权

本文选编自《法学家》2023年第4期,作者武诗敏,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EW巴克法律与商业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

4.论个人信息权与传统人格权的实质性区分

【摘要】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应能与隐私权等传统人格权相区分,目前司法裁判中出现的二者频繁重叠应予否定。个人信息权与传统人格权适用混乱的根源是,学界误认为二者的并存可通过权利竞合予以解决,忽视了数字社会是适用个人信息权的必要前提,也未能意识到个人信息权的核心问题与制度关怀。个人信息作为权利客体的本质特征是算法识别,由此决定了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及其规则内容的特殊性,这成为区分个人信息权与传统人格权的实质要素。据此,并非所有“可识别”的信息都是个人信息权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亦非所有涉个人信息的纠纷都可以适用个人信息权予以解决。只有“算法识别”的信息才属于个人信息权客体范围内的个人信息;只有运用了算法技术的个人信息纠纷,才能适用个人信息权。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人格权;算法识别;自然识别

本文选编自《法学家》2023年第4期,作者彭诚信,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5.《民法典》第670条(禁止预扣利息)评注

【摘要】《民法典》第670条的规范意图在于通过确保借款人足额利用本金来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同时兼具限制高额利息的目的;而裁判实务的重心则在于后者。本条采取了“本金缩减”的规范模式,并未严格区分本金与利息的不同法性质。实务中,贷款人以利息以外的其他名目不足额提供本金的情形较为常见,法院对此多肯定本条的适用。法院裁判也会将本条扩张适用于借款人返还款项的情形,并不考虑借款人返还款项的法性质。基于本金约定与意思自治的关联,应将本条的规范目的纯化为高额利息的限制,法效果上贯彻超额利息抵充模式。考虑到《民法典》中借款合同的复杂构造,在要物借款合同场合排除本条的适用;这也是利息债权要物性的当然结论。

【关键词】本金缩减;利息抵充;预扣;返还

本文选编自《法学家》2023年第4期,作者刘勇,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六、《法商研究》2023年第4期

1.碳排放权法律属性定位的反思与制度完善——以双阶理论为视角

【摘要】因碳交易市场借助总量控制和市场交易来实现减排目标,且碳排放权制度兼具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主导和自由协商的私法自治,故对于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学术界存在“公法属性”与“私法属性”之争。囿于“公私对立”的思维定式,现有学说对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识别并未提供恰当的解释路径,因此有必要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定位进行反思。在“公私协作”视野下以德国双阶理论为基础,将碳排放权运行中的配额流转阶段确立为前阶公法属性和后阶私法属性的法律构造:其中以配额确定和分配为核心内容的第一阶段属于行政处理阶段;以配额交易为核心内容的第二阶段视为民事合同阶段,从而将碳排放权界定为“行政处理+民事合同”模式。由此,碳排放权制度应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也对其予以适当限制,实现赋权和控权的最佳平衡;通过构建多主体共治模式,完善外部监督约束机制;依据阶段划分和法律属性辨识来选择适用相应的救济方式。

【关键词】碳排放权;碳排放配额;碳市场;碳交易;双阶理论

本文选编自《法商研究》2023年第4期,作者魏庆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论数据交易合同规则的适用

【摘要】从规范、实践和价值层面综合考察可知,数据交易是以货币或货币等价物交换数据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主要形式包括转让、许可使用和定制。根据不同交易形态的特征,数据交易合同的给付内容对应划分为:转移财产控制权型、分享财产使用权型和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型。在尚未出台数据交易相关法律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7条规定的无名合同的参照适用条款为明确数据交易的合同类型和合同规则提供了重要指引。通过规范目的、构成要件事实相似性等要素的比较观察,数据交易合同可以准用买卖合同规则、技术许可合同规则和承揽合同规则。此外,由于数据交易标的的特殊性,合同规则需要在不公平条款的效力、违反在先权益的效力、违约损害赔偿计算以及衍生开发成果归属等方面作出调适。

【关键词】 数据流通;数据交易;数据产品和服务;数据合同

本文选编自《法商研究》2023年第4期,作者高郦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博士后研究人员。

3.数据跨境传输规则的新发展与中国因应

【摘要】从欧美《隐私盾协议》失效到欧盟委员会新近对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作出充分性决定,欧美间的数据博弈既反映了欧盟“权利本位”与美国“市场本位”的价值取向之争,又体现了欧盟利用“布鲁塞尔效应”扩大其监管力的基本策略。标准合同条款在数据跨境传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欧盟也在新一轮数据博弈中对相关规则进行了更新。欧盟关于数据跨境传输规则的调整在给中国企业的数据跨境传输带来消极影响的同时,也为中国数据保护水平的提升提供了新的机遇。在规则变革的浪潮下,中国应当倡导融合性价值取向,对内完善自身的数据跨境传输制度,对外加强数据传输的国际合作,提升中国在国际数据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关键词】数据博弈;数据跨境传输;标准合同条款;数据安全

本文选编自《法商研究》2023年第4期,作者梅傲,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4.论我国民法典无因管理的规范模式

【摘要】在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79条为适法无因管理的前提下,若以德国法学界目前关于无因管理的通说为基础,则不适法无因管理及不法管理的规则可能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0条。但是,借鉴德国模式解释我国无因管理规定,不论是管理人的返还义务还是受益人的追认,相关解释都将遭遇一定的阻碍。从条文规定本身的体系性及逻辑性来看,妥当的解释结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无因管理章并未规制不适法无因管理与不法管理,其仅调整适法无因管理,即其采纳的是“适法无因管理模式”。

【关键词】无因管理;利润剥夺;完全赔偿;得利返还

本文选编自《法商研究》2023年第4期,作者杨鸿雁,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德国弗赖堡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七、《法学》2023年第7期

1.票据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规制模式的反思与重构

【摘要】对票据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的规制,域外法主要存在二元模式和统一模式,而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2款采取新二元模式。但此三种规制模式均有一定的缺陷,相关学说调整亦有内在的逻辑障碍。在《民法典》视阈下,票据无权代理不应有狭义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之细分,宜将两者一体构造为票据表见代理,从新二元模式转型为新统一模式,由本人而非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表见代理的解释论仍须扎根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文义性、独立性和无因性等基本原理,故而票据表见代理所保护的第三人仅限于直接相对人,票据表见代理可类推适用于为组织的票据无权代行、票据无权代表,但不得适用于或类推适用于票据伪造。

【关键词】票据无权代理;票据越权代理;票据表见代理;民事代理

本文选编自《法学》2023年第7期,作者曾大鹏,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

2.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的守正与变革

【摘要】在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反垄断执法中的难点,关乎执法效果。针对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对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的地位、维度、方法等争论,认为“相关市场”界定的地位问题:垄断协议案件和经营者集中案件原则上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原则上需要界定相关市场。“相关市场”界定的维度问题:根据维度的选择必须遵循必要的最近原则,盈利来源、平台类型、注意力等不可作为独立的维度,但是它们应当成为商品维度的重要权衡因素。“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问题:当所涉的具体情形存有可用的价格信息时,应当优先考虑SSNIP测试法;当所涉的具体情形没有可用的价格信息,但所涉的具体情形有关非价格的内容可以进行量化时,应当优先考虑SSNDQ测试法;当所涉的具体情形没有可用的价格信息,而且所涉的具体情形有关非价格的内容难以进行量化时,可考虑一般的定性分析方法。

【关键词】数字经济;垄断规制;竞争评估;相关市场界定

本文选编自《法学》2023年第7期,作者丁茂中,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教授。

八、《政法论坛》2023年第4期

1.物债二分视角下的物权请求权

【摘要】物权请求权的独立性来源于物债二分体系,我国《民法典》采纳了该体系,并在物权保护中确立了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制度,此种模式有利于维护权利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物权请求权是在有体物保护基础上所产生的物权保护制度,其行使能够保障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物权请求权以物权的支配效力为基础,但其不等同于物权支配效力本身。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虽然存在共性,但也存在区别。在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撤销等情形下,准确区分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对于理解和把握物权请求权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物权请求权也不同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损害赔偿为核心,构建了完善的侵权责任体系,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有效配合,共同形成了对物权的有效保护。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支配权;债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本文选编自《政法论坛》2023年第4期,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

2.我国公司法上财务会计制度的缺失与补救

【摘要】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体现公司人格,规范股东、管理者、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基本关系。与会计法、会计准则不同,公司法上的财务会计制度主要是关于企业簿记的基本要求,财务报表的制作、保管和利润分配制度成为判断公司治理的基本尺度。公司财务、会计属于国家会计管理的一部分,依据会计法和会计准则处理有关问题,而在公司法中相应规定过于笼统,简而不“要”,不能较好地体现其应有的私的关系规范与治理功能。长远来看,需通过公司法进一步的修改或制订商法通则予以规范;从目前公司法(包括修订草案)规定现状而言,可以通过将会计法和会计准则中有关公司治理的财务会计规定的公司法化解释、促进外部审计内部化和股东知情权的扩大解释予以一定程度的补救。

【关键词】公司财务会计;公司记录;公司治理;缺失与补救

本文选编自《政法论坛》2023年第4期,作者徐强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3.资本维持原则的当下意蕴及其对偿债能力测试的借鉴

【摘要】中国公司法上的资本维持原则,借助裁判规则的累积提炼、司法解释及实定法规则的修补改进,无论是概念内涵还是项下各子规则均已在不同程度上逐渐“迭代升级”。因规范功能兼容性差异、欠缺董事会中心主义公司治理模式的本土依托等原因,本次《公司法》修订,不应以偿债能力测试标准取代资本维持原则。然而,偿债能力测试标准对资本维持原则的进化仍有启发意义。借鉴偿债能力测试标准改进资本维持原则的财源限制逻辑,以董事会“授权决策权”、董事的偿债能力检测与声明义务以及梯度化的赔偿责任完善公司分配决策辅助机制,或许是更优选择。

【关键词】偿债能力测试;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分配行为;股权回购;抽逃出资

本文选编自《政法论坛》2023年第4期,作者吴飞飞,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九、《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年第4期

1.超越物债区分原则:论作为财产支配权的网络虚拟财产权

【摘要】在数字经济勃兴的时代背景下,出于主观权利理论与社会现实需求的双重考虑,就网络虚拟财产定位而言,应当放弃具有一定实益的关系范式与契合教义体系的利益范式,继续恪守权利范式以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化。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物权说等网络虚拟财产权理论在网络虚拟财产权构造方面有所不足,故而仍须加以反思与补正。在损益学界既有学说的基础上,或许可以考虑分离网络服务合同与网络虚拟财产,将网络虚拟财产別除于网络用户债权效力之外,并且区分“物权所有权”与“非为物权的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继而以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为中心构造网络虚拟财产权概念及其规则体系。此外,尽管作为网络虚拟财产权客体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数据属性,但网络虚拟财产却不同于一般数据。被排除在网络虚拟财产范围之外的数据,则可以借由数据权益、人格权或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获得妥当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权; 网络虚拟财产; 数据; 物权; 债权

本文选编自《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年第4期,作者谢潇,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2.个人信息权益的二元构造论

【摘要】个人信息权益存在绝对权与相对权两个不同的面向。在个人信息被处理之前,个人就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法律地位具有对世性,尽管该法律地位没有被制定法规定为主观权利,但是其法律效力等同于绝对权。在个人信息被处理之后,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属于相对权。尽管个人信息相对权由法律事先规定,但是仍然赋予个人私法自治的空间,个人有权与处理者另行约定其他相对权。澄清个人信息权益的二元构造,有助于分别建构个人信息权益的救济机制。个人信息绝对权应当受到侵权损害赔偿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等绝对权请求权的保护。个人信息相对权要求处理者提供积极给付,在处理者拒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时可以类推适用违约责任的有关规定。

【关键词】个人信息; 绝对权; 相对权; 权益区分

本文选编自《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年第4期,作者阮神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十、《现代法学》2023年第4期

本期无民商法学相关文章。

十一、《环球法律评论》2023年第4期

1.产权结构性分置下的数据权利配置

【摘要】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模式是构建数据产权制度体系的重要发展,通过对权利客体作“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一个人信息数据”类型化区分,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建立符合数据要素性质、数据价值创造和实现规律的结构性权利体系。数据产权是与物权、知识产权并列的第三类具有对世性的财产权利。在权利配置实现上,于公共数据领域,应当确认公共数据的收集、产生、处理各个环节相关主体在行政法上的管理权限和民事财产权利,健全公共数据开放机制,探索实施多元利用目的下的授权机制;于企业数据领域,应当确认市场主体对其持有的数据享有财产法上的权利,建立企业数据授权使用新模式;于个人信息数据领域,应当按照“人财两分”理论,将个人信息数据中的财产权益配置给作出劳动投入的个人信息数据处理者,正确处理个人对个人信息的人格权益与数据处理者对个人信息的数据财产权益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数据产权;数据要素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信息

本文选编自《环球法律评论》2023年第4期,作者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2.商业言论自由的管制边界

【摘要】商业言论自由是市场经济领域的重要问题,合理划分其管制边界是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基础。从形式上看,公权机关对商业言论自由的管制主要表现为对积极自由的限制与消极自由的约束,前者包括对烟草广告、特殊药品广告等市场准入的限制,后者如对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的使用。然而,不论是禁止实施商业言论,还是强制实施商业言论,相关限制措施是否合理往往需借助一定方法予以检验。域外法院在对政府管制商业言论的合宪性审查中发展出了极具代表性的“四步分析法",但该方法在我国法律实践中难以直接适用。通过对此例原则与“四步分析法”的双向改造,可以形成符合我国客观实际的“新四步分析法”,借用此方法来检验公权机关对商业言论限制措施的正当性,可以在不断改进和优化相关限制措施的基础上,完成对经营者商业言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管制边界的合理划分。

【关键词】商业言论;广告法市场准入;强制标识;管制边界

本文选编自《环球法律评论》2023年第4期,作者龙俊,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3.论劳动关系的法律属性:继续性债之关系的回归

【摘要】劳动关系法律属性的探究应依据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特征性内涵展开并解决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归入问题。劳动者承担的是一种从属性劳动义务,这种从属性劳动不是经济从属性或组织从属性,而是指受指示约束或由他人决定的劳动,也即人格从属性劳动。对这种以人格从属为特征性内涵的法律关系的属性界定,先后经历了人法关系说、共同体关系说等充满团体色彩的学说,人身关系或不平等关系的理论也由此而来。但基于债的关系客体是人的行为用人单位的指示和决定是债的内容具体化等,应认为劳动关系既不是人身关系,也不是不平等关系,而是用人单位享有劳动给付具体化权的继续性债的关系。以继续性债的视角反观劳动关系的特征、核心构成与权利义务构造,是理解和研究劳动关系的重要切入点,也成为解释劳动关系的重要理论依据与基础。

【关键词】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继续性债;劳动给付

本文选编自《环球法律评论》2023年第4期,作者沈建峰,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十二、《清华法学》2023年第4期

1.《民法典》第726条(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评注

【摘要】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成立要件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且存续、房屋已经转移给承租人占有,行使要件包括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承租人以同等条件表示购买。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承租人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自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到达出租人之时起,就在双方之间成立以同等条件为内容的房屋买卖合同。在由此形成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第三人的双重买卖关系中,如果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给第三人,法院可以判决出租人向承租人履行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

【关键词】民法典;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形成权;租赁房屋

本文选编自《清华法学》2023年第4期,作者戴孟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2.《民法典》第404条(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评注

【摘要】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内在根据在于:债权人选择担保人持续销售的商品作为担保物,且使用抵押而非控制担保物的担保方式,造成了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以无负担的方式销售抵押物的推定和表象,从而买受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时抵押权的追及力被切断。在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无负担地处分抵押物时,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无须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适用于抵押物属于抵押人持续销售之商品的情形,因而出售生产设备不能满足本条适用条件。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适用要求买受人善意,该善意指向买受人不知且不应知限制或禁止抵押物转让的约定。

【关键词】正常经营买受人;抵押物转让;动产抵押;善意无负担取得

本文选编自《清华法学》2023年第4期,作者纪海龙,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3.《民法典》第676条(逾期利息支付义务)评注

【摘要】《民法典》第676条规定借款人的逾期利息支付义务,旨在以约定或法定的损害赔偿额预定来限定其违约责任,减轻当事人及裁判者个案举证及论证的负担。作为中国民法的定制规范,第676条排除了贷款人的其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并优先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该条不仅适用于本金逾期的情形,也适用于支分权利息债权对应债务的逾期履行。第676条规定的逾期利息实际上是逾期还款的违约损害赔偿,无论是否存在相应约定,贷款人均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金融机构借款中,贷款人还可以就逾期利息计算复利。逾期利息的计算受到司法解释确定的利率上限的限定,司法裁判则普遍忽视逾期利息、尤其是复利的计息周期,可能的法定复利也由此被忽略。

【关键词】逾期利息;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国家有关规定;复利

本文选编自《清华法学》2023年第4期,作者刘勇,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4.《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评注

【摘要】《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要件、责任主体和抗辩事由。本条规定的责任性质是无过错责任、危险责任和准侵权行为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要件包括:饲养的动物、他人损害、动物危险的实现和因果关系。作为责任主体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实际管理控制动物,二是依据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管理控制动物。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除了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以外,不可抗力、自甘冒险等事由亦有适用的可能。

【关键词】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动物危险的实现;责任主体;抗辩事由

本文选编自《清华法学》2023年第4期,作者杨巍,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5.论合同承担之一元论构造

【摘要】合同承担移转的是合同关系,而非债权和债务。除三方合同外,合同承担还可由相对人准许让与人和受让人订立的承担协议而实现,未经准许,对相对人不生效。视当事人之意思亦可成立并存的合同承担。确定合同承担所移转之债的范围应考虑继续性合同的特性。相对人不得向受让人主张其与让与人因其他关系所生之抗辩,受让人不得向相对人主张属于让与人的抗辩以及其与让与人承担协议中的不履行抗辩。从基础合同当事人处受让已产生债权的受让人能否对抗嗣后受让基础合同的受让人,取决于它们各自产生对抗性的时点之先后;若债权在让与时未产生,合同地位的受让人优先。

【关键词】合同承担;合同关系;准许;合同地位;抗辩

本文选编自《清华法学》2023年第4期,作者刘骏,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研究员。

十三、《政治与法律》2023年7期

本期无民商法学相关文章。

十四、《当代法学》2023年第4期

1.消费欺诈的认定及其私法效果

【摘要】消费欺诈案件中的私法适用争议折射出相关基础理论存在不足。消费欺诈受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重调整,二者之间并非单纯的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同时还存在一种交互式的影响。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欺诈的界定分别采用“发生阶段—法律效果”的类型化路径,或以欺诈方式和内容为标准的类型化路径。消费欺诈、“退一”与“赔三”并非固定搭配,且三者的认定均需打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以民法为依据的“退一”分属撤销合同或解除合同,消费欺诈与“退一”有关的私法效果还需结合《民法典》合理确定折旧费的返还、要求退货的除斥期间、约定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排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赔三”的规定没有充分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存在法律漏洞。特殊高价商品的消费欺诈依“赔三”计算的惩罚性赔偿金需进行适当性审查。存在价格补贴时,需以扣除价格补贴后的实际购买价格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

【关键词】 消费者;缔约欺诈;履约欺诈;退货;惩罚性赔偿

本文选编自《当代法学》2023年第4期,作者罗昆,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2.非合同之债对合同之债有关规定的参照适用

【摘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得债法总则之意,忘/舍债法总则之形,可谓是“得其意,忘其形”。《民法典》不存在独立成编的形式意义上的债法总则,而是由合同编通则代行债法总则的实质功能,塑造出了大合同编的气象,是大合同法思想的生动体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对债法总则“得意而忘形”、使得债法分则体系“形散而神聚”所依赖的关键法律技术就是参照适用,合同编通则通过参照适用释放出自身的体系效益,避免对非合同之债照应不周。立法上的参照适用不是对司法中类推适用的终结。当立法未授权法律适用者参照适用,而实定法又存在开放漏洞时,需要通过类推适用来补充。当被参照适用条款自身有漏洞时,也离不开类推适用方法的接力。以《民法典》第468条为中心,分析非合同之债对合同之债有关规定的具体适用方法,债的分类理论可以帮助我们发现债的性质,并据此判断哪些具体类型的债根据其性质不能参照适用合同编通则的哪些具体规定,用合同编通则的“旧瓶”来装下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新酒”,在看得见的合同编通则中找到看不见的实质意义上的债法总则,并实现非合同之债法律规则与合同之债法律规则的体系融贯。

【关键词】非合同之债;合同之债;合同编通则;债法总则;参照适用

本文选编自《当代法学》2023年第4期,作者王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3.高空抛(坠)物致害中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认定与承担

【摘要】《民法典》第1254条是对原《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完善和发展,该条第2款的安保义务条款是引致条款,引致的对象为《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无赔偿能力或无完全赔偿能力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相当的侵权责任,除存在例外情形,无权向具体侵权人进行追偿。高空抛物致害不同于高空坠物致害,应设置不同的责任认定规则。可以依据具体侵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观心理状态及对其抛物、坠物的控制力,建构相应的补充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协调适用的具体规则。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承担顺序上优于补偿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与补偿责任相互独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后,对具体侵权人享有追偿权,但其与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无追偿权。

【关键词】 高空抛(坠)物致害;安保义务;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偿责任;追偿权

本文选编自《当代法学》2023年第4期,作者杨显滨,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副教授。

4.物权期待权排除强制执行规则之再审思

【摘要】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构成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异议事由。《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的不动产买受人之物权期待权,不仅与德国法的期待权存在根本差异,而且容许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已发生改变,加之其不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理由、严重扰乱以《民法典》为核心的法律秩序,因此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作为异议事由应予废除。《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的消费者商品房买受人之生存权,在广泛采用商品房预售模式的我国经济社会背景下,具有优先于执行债权等财产权的正当性,因此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构成异议事由。《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30条规定的经预告登记的权利,在我国预告登记的限制处分效力下,足以排除处分性执行措施,但不足以排除保全性执行措施,也构成异议事由。

【关键词】案外人异议之诉;异议事由;物权期待权;消费者的生存权;预告登记

本文选编自《当代法学》2023年第4期,作者刘颖,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十五、《法学杂志》2023年第4期

1.《民法典》上的惩罚性赔偿法定主义及其规范要求

【摘要】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类型、成立要件和赔偿范围均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此即惩罚性赔偿的法定主义。《民法典》建立了惩罚性赔偿法定主义的规范基础,形成了“总分结合”的结构,但总则对分则的实质统摄并不明显。惩罚性赔偿既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补偿性赔偿,又有独立性。法定主义对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提出了规范要求。不同的惩罚性赔偿之构成要件既可以在规范上区分又相互融通,不存在建立在严重损害、违反法律规定、故意等抽象要件基础上的一般条款。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及其效力也应坚持法定主义,但是这种法定并不严格,允许通过当事人的有效约定或法院的调整。惩罚性赔偿应考虑不同责任的协同,具体协同方案应该由法律明确规定。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法律效果;法域协同

本文选编自《法学杂志》2023年第4期,作者张平华,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长。

2.论《民法典》实施后所有权保留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规则

【摘要】我国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担保构造因取回权和回赎权的制度安排而呈现占有控制和变价清算的“双层效力”。《民法典》第642条第2款确立了保留所有权出卖人在与买受人协商失败时可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行使取回权的规则,但鉴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前提在于非诉性,必须重新审视《民法典》第642条第1款的规定,从取回权行使与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类似性证成出卖人行使取回权案件的非讼性质。参照适用规则过于注重便捷性,可能会导致《民法典》第643条规定的买受人回赎权的落空,为了避免这一利益失衡,出卖人取回权行使对“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的参照在适用结果上不包括变价清算,仅在于使出卖人重新实现对标的物的占有,而对于管辖、申请、审查、异议、问询、程序转换等规定则可进行参照适用。

【关键词】所有权保留;取回权;回赎权;特别程序;参照适用

本文选编自《法学杂志》2023年第4期,作者李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3.生成式人工智能责任规制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需要法律予以及时规制,以实现技术的发展可受控制。现行人工智能的责任承担规制以算法“可解释”为核心要求,通过算法透明性、隐私保护以及分类分级监管等配套机制构筑了相应治理范式。但在生成式人工智能规模化应用以后,技术的底层逻辑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现行架构无法有效调和生产力水平快速提升引致的责任承担等新问题,以“可解释”为中心的责任承担机制需要逐步调整为以“可控制”为中心的人工智能责任规制范式。结合技术能力发展的规律与现实要求,从鼓励与发展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基点出发,需要基于经济利益与责任承担机制的再考量,重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责任规制的核心原则、方式与体系,以期实现规则优势引领发展优势,确保发展“可控制”的人工智能。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ChatGPT;算法治理;算法解释;数字权力

本文选编自《法学杂志》2023年第4期,作者袁曾,上海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

4.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司法保护

【摘要】目前,我国各级法院对公共场所隐私权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如何适用法律以及界定责任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分歧和争议。从国内外隐私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来看,现代隐私权保护应当超越“场所”的限制,对公共场所发生的隐私侵权进行司法保护有其必要性。对此,我国可以引入合理隐私期待标准和尊重场景原则作为公共场所隐私权保护的司法准则及原则,在民法典隐私权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将公共场所隐私侵权的行为类型化,并结合利益衡量原则对公共场所隐私侵权人追究责任,以促进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司法保护。

【关键词】公共场所隐私权;合理隐私期待;隐私场景一致性;利益衡量

本文选编自《法学杂志》2023年第4期,作者罗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十六、《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4期

1.数字经济立法的内在逻辑和基本模式

【摘要】数字经济立法应符合数字和法治的双重逻辑,是技术进步与法律变革良性互动的结果。一方面,数字经济立法要尊重和回应数据、数据价值、数字经济的本质属性和底层逻辑,加强法律规范与数字技术规范、数字市场规范等数字经济内在规则的交互和融合;另一方面,数字经济对所有权制度、权力的科层分工结构和“权利—权力”二元结构等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础产生了影响和冲击,数字经济立法将在平衡个人与国家、用户与企业、政府与市场、发展与安全、国内与国际等多重价值目标的同时,推进法治的革新。基于形式逻辑一致性与价值目标统一性要求,数字经济立法必须创新立法体制机制,回应数据流动性、数字经济泛在融合性下数字治理对权力科层分工结构的冲击,从分散立法、地方立法模式向中央立法、综合立法模式转变,加快构建由基础性立法、领域立法、区域协同立法和地方立法组成的立法体系,以更加协调、系统、完备的法律规则为发展数字经济提供法治保障。

【关键词】数据价值;数据权利;数字经济;立法模式
本文选编自《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4期。作者刘小妹,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宣传教育与公法研究中心主任。

2.区块链智能合约中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

【摘要】区块链已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借助智能合约技术,区块链迅速运用在更多领域,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发展与普及已成大势所趋。区块链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相比具有自动性、去中心化、匿名性和不可撤销性的特点,这让区块链技术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信息安全监管难度增大、个人信息难以被控制和被更正、用户隐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递进诠释区块链智能合约语境下的个人信息权,分析其去中心化、匿名性、不可撤销性、可追溯性等特征给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能够破解区块链智能合约中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制度困境,我们应明确区块链智能合约中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技术标准、构建多元化个人信息安全监管模式、完善私钥保护法律制度、建立个人信息有效更改机制、增加预先承诺监管制度,以完善区块链智能合约中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区块链;智能合约;个人信息;私钥保护

本文选编自《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4期,作者李晗,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3.股东合意的结构体系

【摘要】具有公司法意义的股东合意,是公司赖以存在的基础。股东合意通常呈现为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协议,三者虽然各有其功能,但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立法者任意将其中两者并列,会造成事后选择竞争的问题,即股东在考虑法律规定、拟议事项以及行事成本的基础上,会理性地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呈现方式。股东合意在公司法中可以分为四个层次,从上而下分层递进:会议决议、书面决议、全体股东签订的协议以及非正式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越往下,越重实质而轻程序。应当在公司法中完善股东合意的结构体系,为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提供更丰富、更灵活的途径。

【关键词】 股东合意;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订的协议;非正式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本文选编自《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4期,作者葛伟军,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十七、《法学评论》2023年第4期

1.现货交易期货化的规制调适

【摘要】现货和期货的界分一直是悬而未决的商法难题。随着平台科技的赋能,本土特色的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平台不断涌现,现货买卖逐渐出现风险对冲的期货化特征。为减少风险的衍生,监管部门以形式要件为纲草设了现货和期货的区辨标准,但内容严苛且欠周延,对要件的关联也存在认知偏差,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域外逐步形成了实质主义的整体审查法,以交易目的为核心关注,然该法赋权要素过多且偏重结果倒推,认定成本较高。国际最新方案不再固守“非黑即白”的现货和期货之分,而将中间市场正名化,通过规制场所切入风险治理。我国当以回应型商法理念为遵循,从三维度进行规制改革:一是上溯前提,纠正形式主义的现货和期货区分方法,围绕目的、合约、主体、机制、结果和场所六要素进行辨识;二是本体正名,制定《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条例》,增进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平台的合法性基础;三是下延补充,强化交易平台的合规治理和责任边界。以此为基,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初衷,多层次商品交易市场(现货即期→大宗中远期→期货)的构筑值得期待。

【关键词】大宗商品;期货交易;平台合规;交易所;期货和衍生品法

本文选编自《法学评论》2023年第4期,作者张阳,武汉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2.“基于风险”的个人信息保护?

【摘要】传统上,个人信息保护倚重个体行使控制性权利。近年来,在针对这一保护方法的批评中,一种基于风险的保护方法被提出,并在立法层面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这种基于风险的保护方法的潜力在于,在宏观层面,它有利于强调国家有义务为个体的自我发展创造结构性的环境,并适度关注一些集体层面的法益和损害;在微观层面,它有利于指导抽象的法律原则根据具体场景中的风险水平而合比例地适用。然而,与传统健康、环境等传统风险规制领域不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引入基于风险的方法也面临风险预防缺乏焦点、风险评价无法客观量化、风险的功利考量与权利的道德边界需要协调等挑战。

【关键词】风险;个人信息保护;权利

本文选编自《法学评论》2023年第4期,作者赵鹏,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

3.论数据产权登记

【摘要】数据产权登记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登记,其具有证明数据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功能,降低数据权利转让或数据交易成本的功能,以及保护数据权利与维护数据交易安全的功能。数据产权登记以实体法明确规定数据上的权利类型、内容、效力等为前提,故此其不具有确认数据产权的功能。数据产权登记的标的物是数据,而非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至于数据产权登记能力需要由实体法作出相应的规定。数据产权登记簿应当采取人的编制主义,其上应当记载用以描述数据的相关信息,从而使被登记的数据被特定化或者可得特定化。为了保证数据上权利的稳定与促进数据交易,应当赋予数据产权登记以转让效力,即数据权利的产生、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权利变动的效果。此外,在数据产权登记簿能够与真实的数据权利状况相一致的情形下,还可以赋予数据产权登记簿以推定效力和公信效力。

【关键词】数据;财产权;数据产权;登记;法律效力

本文选编自《法学评论》2023年第4期,作者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4.企业数据权益:控制、排他性与可转让性

【摘要】基于数据主体对自身数据的观念控制,立法设定了一系列权利,企业作为自身数据的生成主体,理应基于控制而享有相应数据权益。数据控制与数据持有相比,前者更加体现为事实与规范的二重特征,而数据持有只有在个案的动态比较中才能形成相应法律评价。理解企业数据权益的排他性,应引入产权思维,系在产权比较之中,判定更优的产权。排他性是划定产权边界的标尺,但其本身并非均质呈现,而是表现为一个排他的幅度或光谱,因此排他性的界定往往需由治理规则支撑,进而使数据权益转让和市场交易成为可能。企业数据权益的可转让性体现着数据的交换价值和效率,以数据的确权授权、技术加入等为基础,并存在经营、许可使用、融资担保、入股等多种可能。在“产权—激励—经济行为”的逻辑下,实定法和法政策应当进一步体现规则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推动市场发展与技术创新。

【关键词】企业数据;数据控制;排他性;可转让性;数据治理

本文选编自《法学评论》2023年第4期,作者姚佳,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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