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昆: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时间的限制
2023年7月31日      ( 正文字号: )
[ 导语 ]
      合同法理论就是否允许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时间存在争议。原《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民法典》第483条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例外。对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正当性、内容和限度,已有研究讨论尚不充分。当事人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约定,在何种范围和界限内具有正当性?在哪些情形下存在限制?有哪些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强制性规定不能约定排除?对此,武汉大学法学院罗昆教授在《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时间的限制》一文中,逐项检视了不同缔约方式、合同成立要件下有关合同成立时间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来自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完成了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时间的限制的类型化展开。
一、约定合同成立时间的基础性问题

(一)规范基础

允许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时间的正当性,被认为主要基于民法的自愿原则,但问题并非如此简单。首先,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时间的方式可能是约定某个具体时间,约定某种缔约方式、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或者约定其他事实。缔约方式主要但不完全是任意性规范,合同特别成立要件则主要是强制性规范。缔约方式以及合同成立要件中的自治性空间,构成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时间的基础。其次,既然《民法典》第502条已允许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另行约定合同生效时间,再允许当事人就另行约定合同成立时间,在多大程度上有实际意义便值得审慎评估。最后,合同成立时间交由法律规定有助于合同成立时间的清晰化;相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合同成立时间,则会导致合同成立时间判断的复杂化。

(二)限制性因素 

当事人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约定可能受到以下三个领域、三个维度、两个方向的限制。其一,限制约定的规范领域。限制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时间的规范领域包括三个:一是《民法典》第483条前半句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原则性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所涉及的强制性规定;二是《民法典》第483条但书前段“法律另有规定”中的强制性规定;三是在消费者保护、格式条款规制等领域有关合同订立的公序良俗。其二,限制约定的事项维度。与合同成立时间有关的事项可能是法定缔约方式之外的其他缔约方式、可能是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可能是其他与缔约方式和成立要件无关的事实。其三,限制约定时间的方向。合同成立时间的约定从时间轴上来看,意味着让法定的合同成立时间往前移或者往后移。

二、合同成立时间的原则性规定及其带来的限制

(一)要约承诺方式下关于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 

《民法典》第481条规定了承诺期限,第484条第1款规定了承诺生效的一般规则。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承诺生效时间包括:第一,电子合同的承诺生效时间为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第二,招投标的承诺生效时间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三,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承诺自作出行为时生效。第四,没有约定承诺期限的对话式的要约,受要约人了解时无异议则合同成立;非对话式的要约在合理期限内或异议期满时未表示异议则合同成立。

(二)关于合同一般成立要件的规定 

合同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一般成立要件。当事人就合同一般成立要件进行约定,从而间接地改变合同成立时间,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就增加或减少合同的必备条款进行特别约定;二是直接保留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就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三)合同成立时间原则性规定能否约定排除

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在要约承诺方式下是否可由当事人任意约定并排除,不能一概而论。《民法典》第484条第1款和第137条的规定虽然看似强制性规定,但实际上,由于第471条采用方式自由原则,当事人完全可以约定承诺生效后合同并不成立,需完成其他程序后合同才成立。《民法典》第481条关于承诺期限的规定,以及第491条第2款关于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都属于任意性规定。然而,《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规定的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合同成立,当事人不能另行约定成立时间。最后,在合同成立的一般成立要件方面,虽然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可以就合同必备条款的内容作出约定,但有关受约束的意思的保留目前在格式化的电子商务合同、保险合同、要式合同等情况下存在零星的限制性规定,不能约定排除。

三、合同成立时间的“法律另有规定”及其带来的限制

《民法典》第483条的“法律另有规定”包括《民法典》中的例外规则和其他特别法以及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中的例外规则,主要涉及要约承诺之外的缔约方式下合同成立时间的特别规定,以及需具备其他特别成立要件时合同成立时间的特别规定。

(一)缔约方式维度的“法律另有规定”

《民法典》第47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这些“其他方式”包括合同书、函电达成协议加确认书、集中竞价、交叉要约等,部分缔约方式下的合同成立时间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其一,合同书方式。合同书方式订立合同时不存在要约承诺方式下两个不同的意思表示,而是由缔约的各方对同一个合同版本表示是否同意。根据《民法典》第490条,采用合同书方式订立的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双方当事人均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时。其二,函电达成协议加确认书方式。这种方式源于我国外贸企业的习惯做法,即双方在通过信件、数据电文等函电达成协议之后往往中方还要签订一式二份的销售确认书。根据《民法典》第491条第1款,当事人关于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的约定实际上是保留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的约束力,双方在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才成立。

(二)特别成立要件

部分合同的成立除了满足一般成立要件之外,还需满足特别成立要件,包括要物合同和要式合同。第一,实践合同。《民法典》规定的实践合同共有三种:一是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时成立,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提供借款时成立,三是保管合同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自交付保管物时成立。第二,要式合同。要式合同需具备书面形式方能成立,书面形式可能是基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在当事人未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按手印时,或者当事人订立要式合同但未采用书面形式时,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则合同成立。此种情形下以接受方接受履行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三)合同成立时间“法律另有规定”能否约定排除

首先,缔约方式维度的“法律另有规定”不构成合同成立时间的限制。我国在缔约方式上采自由主义,《民法典》第490条、第491条第1款当属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签字盖章后、签订确认书后合同尚不成立,还需完成特定程序合同再成立。对于实践中以“倒签”将合同约束力提前的做法,如果在合同书上载明的时间合同事实上并未成立,倒签合同是一方采用欺骗手段或者双方串通为达非法目的而实施,则该种使合同成立时间提前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其次,特别成立要件对合同成立时间的限制应具体判断。《民法典》第89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而《民法典》第586条和第679条均未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反对解释应认为这些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对于诺成合同,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约定以完成特定给付包括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特别成立要件的,解释上应予认可。但需注意,部分诺成合同如赠与合同并不能被约定为实践合同。《民法典》关于要式合同的规定原则上属于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的强制性规范,但《民法典》第814条关于客运合同交付客票后成立的规定本身包含但书,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

四、公序良俗对合同成立时间的约束

以法律未予直接规定的其他事项作为合同成立时间的,如对缔约方式和合同成立要件之外的事项的约定,可能面临公序良俗原则的限制。首先,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成立时间的事实本身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如果此种生效条件本身有悖于公序良俗,例如诉讼一方当事人与关键证人约定该证人作出有利于该当事人的伪证时,其与该证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便成立,则该整个法律行为应不成立。其次,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成立时间的限度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按照《民法典》第158条,某些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性质不能附条件,如“为维护公序良俗而不允许附条件的行为”。若当事人以附条件的方式将合同成立时间前移或者后移,则不能有悖于公序良俗。对于合同成立时间的前移,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溯及自承诺发出时成立,甚至约定合同成立时间早于承诺发出的时间,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且无非法目的。但如果合同中载明的签订时间甚至早于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原则上应认为有悖于公序良俗。在合同成立时间的后移中,如果合同内容已确定,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已接受履行,此时却约定合同不成立,有悖交易常理,应认定无效。

五、结语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成立时间,但受到法律其他规定的限制,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不能通过约定合同成立时间规避法律关于招拍挂等缔约方式的规定;二是不能为非法目的通过倒签方式将合同成立时间提前,或通过保留受合同约束的意思将合同成立时间延至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之后;三是不能通过约定合同成立时间减少实践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或将赠与合同转化为实践性合同;四是不能将违背公序良俗的特定事实的发生时间约定为合同成立时间。如果违反这些限制,该约定无效,仍适用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或例外规定来认定合同成立时间。鉴于约定合同成立时间存在诸多限制,当事人应尽量选择约定合同生效时间,通过预约合同来调整合同约束力的时间。


参考文献:《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时间的限制》


(本文文字编辑寇涵傲。本文未经原文作者审核。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标识”作品。凡未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的文章,一律不得转载。)

[ 参考文献 ]

本文选编自罗昆:《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时间的限制》,载《法律适用》2023年第5期。
【作者简介】罗昆,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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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戴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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