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自然人破产问题处理报告》
2016年11月8日      ( 正文字号: )
[ 导语 ]

本书是由破产法专业法学博士殷慧芬教授翻译,给我们介绍了世界银行自然人破产问题的处理方式。主要分为自然人破产的方法论、自然人破产的术语、自然人破产的基础、对抗因素、制度框架等等,对于我国破产法的理论及实践均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 内容摘要 ]

破产法对于中国来说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舶来品。即使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已经施行30年之久,但是相应的制度层面的问题解决还是不尽人意。很多奋斗在一线的商事法官、学者都在不断地为破产法的事业作出贡献。本书作为一本翻译作品,给中国处理破产问题引入了新鲜血液,将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发挥作用。

[ 内容 ]

【译者简介】

殷慧芬,法学博士(破产法方向),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副教授,美国维克森林大学访问学者,兼任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讲授破产法、公司法等课程。著、译有《破产法学》《美国破产法》(第二译者)等,主持和参与“自然人破产制度比较研究” “自然人破产法律问题研究”等多项省部级课题,先后在《比较法研究》等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消费信用与消费者破产制度的建立》等破产法方向论文10余篇。

张 达 清华大学法学学士,上海交通大学法学硕士,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综合部法务专员。曾在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法学院交流访问,兼任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英语教师。

 

【内容简介】

本书是针对《世界银行自然人破产问题处理报告》的翻译作品,全书由前言、第一章“概述”、第二章“自然人破产体制的核心法律属性”、第三章“总结和结论”四部分组成。全书分别就自然人破产的方法论、自然人破产的术语、自然人破产的基础、对抗因素、制度框架、债权人的参与、免责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主题词:世界银行 自然人破产 破产法

 

【目录】

前言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本报告的目标和性质

第二节方法论

第三节术语

第四节先例

第五节本报告的预期使用者

第六节自然人破产处理的背景和协调

第七节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范围、总体目标以及突出特征

第八节自然人破产的基础

第九节对抗因素:应对道德风险、欺诈与耻辱

 

第二章自然人破产体制的核心法律属性

第一节总体制度设计:程序选项与非正式和解的关系

第二节制度框架

第三节正式破产制度的准入

第四节债权人的参与

第五节破产程序的解决方案和债权的清偿

第六节免责

 

第三章总结和结论

总序

 

【精彩书摘】

【1】依据《标准与准则倡议》(Standards and Codes Initiative),金融稳定论坛——现金融稳定委员会,委托世界银行为商事破产和债权人/债务人机制(以下简称“ICR标准”)的比较研究开发一套统一的标准。ICR标准是基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2004)(以下简称“指南”)以及世界银行《关于有效破产以及债权人权益制度的原则》(以下简称“原则”,2001年制定,2005年及2011年经过修订)的建议,并经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世界银行国际合作伙伴的协商编纂而成的。《原则》及《指南》的建议,与ICR标准一起,构成对企业困境解决机制进行评估统一的参考源。世界银行主要通过制备深度诊断报告——《标准与准则遵守情况报告》(Reports on the Observation of Standards and Codes, 以下简称“ROSCs”)、制定技术支持的规定以及发展和宣传破产相关知识和专业技能,来支持发展中国家加强关于管理ICR机制的法律、规制及制度框架的努力。

【2】世界银行的破产及债权人/债务人制度项目专门工作组(下文简称“专门工作组”)对于执行世界银行的指令是至关重要的。专门工作组集合了世界各地经验丰富的法官、专家从业人员、学界人士和政策制定者,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讨论平台,使得各方能够就ICR标准展开合作性的和包容性的对话,从而进一步提高对破产法领域法律及政策的理解及在该方面的专业性。

 

【总序】

毋庸置疑,我国已经进入了信用和风险一并快速扩张的时代。24%~36%民间借贷利率的合法化及诸多领域高负债基础上杠杆交易的实施,又进一步放大了此种风险。在政策性软预算约束的惯性下,政府或者准政府机构对大面积违约的刚性兑付,以及部分地区依靠行政力量对困境企业进行以强扶弱的治标做法,尽管能将某些债务风险暂时掩盖起来,但诸多领域内风险的积聚,无疑会成为酝酿新一轮经济和破产危机的量变因子。实际上,有信用关系存在的地方,就可能有破产。只不过,当代社会对于破产制度的需求比以往任何时候更为迫切。

早在1992年我国确立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之前,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制定颁布就突破性地给自己贴上了这样的历史标签:第一次在电视上直播立法机关现场讨论法律草案的场面;第一次以尚未通过的法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颁布实施作为自身生效实施的前提。除此之外,该法不仅是在生效之前周知时间最长的法律(1986年12月2日~1988年11月1日),也是迄今 “试行”时间最长的法律(1988年11月2日~2007年5月31日)。

然而,有目共睹的是,此后长时期内,破产法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各种制度性替代措施和政策性替代因素借助于传统经济危困化解手段的普遍采用,以及“维稳措施”对破产功能的消解,使当初为获取市场经济地位而出台破产法的初衷几度被人怀疑。或许,包括破产法在内的整个法制的命运某种程度上就是在这样一波三折的风雨历程中艰难前行的!

2016年是现行《企业破产法》颁布的第10个年头,对破产法实施的推进来讲,这也是值得纪念的一年。这一年,最高人民法院为回应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僵尸企业处理的政策精神,改变破产法长期得不到有效实施的现状,推出了一系列促进破产法实施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直辖市至少须有一个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均应设立,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由各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统筹安排);建成并开始运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实施了《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实现了类似立案登记制的效应。此外,一些民间机构不失时机地建立了危困企业投资并购联盟、资产投资促进机构及信息共享平台等。通过学术论坛、微信群聊等正式或非正式方式,破产法学术交流、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界的沟通均空前活跃,不少地方还成立了破产法研究会、破产管理人协会等学术和行业组织。我们欣喜地看到,政府、社会和市场终于意识到了经济发展对破产法不可或缺的内在需求以及破产法对社会与市场所具有的良性回应机能。

破产制度之于我国,无论其制度本身还是其文化内涵,严格说来皆属舶来品。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颁布至今虽已30年,但从其遭遇的多舛命运来看,难言其已达到“三十而立”的境界。破产程序的启动仍然较为依赖或许只是作为临时性措施的配套制度(例如“执转破”制度),而缺少必要的自洽机能(比如破产启动程序的常态化),现有规则对诸多疑难问题的应对,很难说达到了得心应手、运用自如的程度。应当说,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实施,都需要参与制度运作的机构和个人对相关制度要素的准确把握和透彻理解。因而,我们不仅需要学习和借鉴破产法制先进国家的立法例及经验,也要基于国内的既有实践,培育我们自己思考、应对和化解破产法疑难问题的能力。

应当承认,我国近年来破产法制实践的展开,离不开诸多一线商事法官、破产管理人苦心孤诣、不畏险阻、知难而上、孜孜以求的努力。他们无怨无悔地宣传着破产法的理念,钻研着破产法的精髓。这种坚持不懈地推动破产法实施的卓越智慧和勇气,或许会成为我国破产法艰难实施历史中至为宝贵的民间记忆。在他们这股力量的强大感召和无私激励下,我们没有理由充当破产法制建设的旁观者,没有理由不投入到已现端倪的破产法实施的澎湃激流中去。

本套丛书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破产保护法研究中心组编。中心致力于推进破产法学的繁荣和破产法制的进步。本中心成立以来得到了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界诸多机构和同仁的鼎力支持,尤其是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与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的无私帮助。中心在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方达律师事务所的支持下,截至2015年先后举办了4届“企业破产法实务论坛”,编辑刊发了10期《破产法通讯》;在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的支持下,中心于2014年开办了“中国破产保护法律网”(同时作为浙江省律协企业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的官网)。

本套丛书的组编工作启动于2014年,前三部著作于2015年完成初稿并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完成版权翻译许可合同的签署工作。组编工作启动伊始就得到了好友章恒筑、任一民、许德风、季诺等破产法同仁的诚心赞同和支持。中心期望通过丛书的出版,将境内外破产法方面的立法指南、改革报告、经典著作、学术新论、实务案例等素材陆续推出,以表明我们对破产法制事业一如既往的热爱和矢志不渝的信心。期待大家踊跃投稿,并欢迎大家不吝指正。

谨以本套丛书献给正在亲身见证中国破产法制发展的人们。

韩长印谨识于2016年9月3日

(责任编辑:曹美璇  实习编辑:陈子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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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贺舒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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