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编纂:“财产权谱系”视野下的财产法总则
2016年9月7日      ( 正文字号: )
[ 导语 ]

传统民法学关于财产权的研究是有局限的,一方面,所关注的财产权类型仅限于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领域,忽略了其他法律中隐藏的财产权类型;另一方面,对财产权一般理论的研究滞后,物权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研究相互隔阂太深,缺乏超越于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之上的财产权总论的研究。面对现代社会中多样的财产权形态,如何在民法典财产权总论部分高度统领和规范财产权,解决实践中复杂的财产权问题?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涌教授在其《财产权谱系、财产权法定主义与民法典〈财产法总则〉》一文中从财产权谱系等基本问题入手,提出了财产法总则的设计方案。

[ 内容摘要 ]

现代社会中财产权形态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理论与实践矛盾突出。要制定一部面向21世纪的民法典,就必须开阔视野,在财产权总论的高度统领和规范财产权,解决实践中复杂而多样的财产权问题。民法典应设财产法总则,对财产权的基本和共同问题作出规定,应对实践中复杂的财产权问题,并保障民法典体系的完整性。

[ 内容 ]

一、财产权谱系

以所有权为导向、基于用益性质财产权的分析可以建构一个财产权谱系,在谱系中,相邻的类型具有家族的相似性。通过建立财产权谱系,不仅可以厘清不同财产权类型之间的细微差异,还可以试图发现财产权各种可能的形态,从而加深对财产权结构的理解。

二、财产权谱系之外的非典型财产权结构

三、民法典中的《财产法总则》

以前述财产法谱系为基础,中国民法典的《财产法总则》至少应规定以下内容:

第一,规定财产权法定主义原则、财产权的转让性。第二,对财产权的客体做系统规定,将企业(营业)作为权利的客体予以规定等。第三,规定超越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之上的财产权类型,例如信托,由于信托的标的是所有可以转让的财产权,有体物可以成为信托财产,知识产权也可以成为信托财产。第四,在财产法总则中创设新的超越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之上的财产权类型,如分时财产权、让与担保等;对公法创造的财产权如行政特许权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效力作一般性规定;规定新型财产利益如信息和数据的财产法保护模式。第五,对“许可”问题作出系统规定。

总,本意为“聚束、系扎”,法典总则内容也需具有统筹性、全面性。原文以体系化的视角,梳理了多样复杂的财产权形态,为构建财产法总则、解决实践中纷繁复杂的财产权纠纷,提出了值得关注的方案。

 

 

(本文作者:苏烨,本网原创作品,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文献链接:《财产权谱系、财产权法定主义与民法典〈财产法总则〉》


[ 参考文献 ]

王涌:《财产权谱系、财产权法定主义与民法典〈财产法总则〉》,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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