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3年会分会场“建构中国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第一分会场第三单元会议简报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九次会员大会暨2023年年会会议简报第十二期
发布日期:2023/10/17      正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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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9月24日上午8:30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承办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第一分会场  建构中国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


主持人:

张家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志文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与谈人:

解 亘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 莉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 军  新疆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家镇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第三单元:

报告人:(每人10分钟)

1.祁全明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权利的量化与人性的回归——民法学知识体系的价值考量》

2.沈健  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建构中国自主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若干思考》

3.秦立崴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典化立法传统下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形成的基础》

4.唐瑞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

《全面服务公安实战的民法教义学改革研究》


与谈人发言(每人5分钟)

自由讨论(20分钟)


主持人(张家勇):各位好,开始今天的会议,本分会场名为民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昨天围绕这个问题进行了两场讨论,争论比较激烈,我希望能够延续昨天下午的讨论。可能有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什么是自主的知识体系?知识体系如何自主?下面先请祁全明老师。

报告人:祁全明(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论文题目:《权利的量化与人性的回归——民法学知识体系的价值考量》


各位老师早上好,我是来自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的祁全明。今天向各位老师汇报的题目是《权利的量化与人性的回归——民法学知识体系的价值考量》,主要是从民法的基本规定去总结和反思民法学知识体系当中的价值保障问题。我的汇报主要分成三个方面:第一是对权利界定的历史考察,第二是对《民法典》中权利量化的总结和归类,第三是对《民法典》中基于权利的量化所形成的与人性有关的一些规定的思考。最后是两个暂时没有弄清楚的问题,希望各位老师能够批评指正。

第一部分是权利界定的量化。这部分主要是对历史的梳理,权利的概念实际上是在100多年前从西方引进过来的。西方对权利的界定主要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从伦理的视角和自然权利,此阶段更加关注的是权利正当性和合理性的问题,第二个阶段是全面的实证化阶段,即功利主义和实证分析主义,强调权利的利益对策问题和利益分配问题。这两种观念在不同的时代存在着一个价值问题,从权利的伦理视角来讲,他关注自然权利,关注契约等等,关注更多的是权利的正当性,也即权利的基础,尤其是从人的精神性的视角来考虑。而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更多考虑的是权利的量化问题,关注怎么样更好地通过物权、债权使权利在法律上得到更好的配置。

第二部分是目前《民法典》对权利的一种量化,我认为是采用了三个方面的量化。

第一,权利的类型化。《民法典》对权利作了非常全面的分类,从人格权到身份权等形成了九大类民事权利,而且人格权独立成编以后,整个人格权体系更加完善。

第二,在我看来,权利量化就体现了等级性和层次性。首先是等级性,从《民法典》的第2条开始就已经规定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物权和债权的区分中也体现了等级性。第一个就是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这里面又有很多表现,我不再具体去念。以及一些特殊的具体规定,例如《民法典》第411条、第456条等等。

接下来是所谓的层次性。层次性主要体现在物权里面,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在这些权利并存的情况下,如何去体现优先性和层次性,《民法典》当中也有明确的规定,还包括动产担保价款的超级优先权等等。

第三,权利的货币性、经济性以及基于货币性所产生的可转让性的问题。不管是财产损害还是人身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全部进行了量化。比如在人身权的规定中,关于一般损害赔多少的问题,司法解释有更加详细的规定。然后是可转让性的问题,在侵权或者在货币上可以量化的情况下,就可以对它进行转让。身份权实际上也是可以被量化的,包括婚内财产以及离婚中过错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等都会被量化,这是第二个方面。

第三部分。基于权利的量化对人性的考量问题,《民法典》实际上最大程度地回应了人身,或者说是人性,也即如何能更好地去保障人的优良生活。《民法典》草案提到了《民法典》要增进人民的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因此在整个编纂过程中,基于对权利的量化,我们最终要实现权利量化之后的人的价值和尊严,包括人的全面发展。

在这个过程当中,有些方面有非常大的进步,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提升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有一些方面还没有完全地实现基于权利量化所产生的对人性的尊重。

在此方面,比较有特点的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个就是人格权独立成编,对人的尊严价值、人格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定,能够更好地实现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第二个就是称谓的变化,比如取消“精神病人”的说法。第三个就是所有权的平等保护,这个我想原来就已经有了。第四个就是权利救济的平等性,《民法典》再次对此进行明确,还包括对人的生物伦理性的保护,例如第1007条、第1009条等等,这些都是强调人的目的性存在价值。

另外,对于其他条款,例如见义勇为、紧急救助、自助行为、自甘风险等等,这些都是在强调人的重要价值的前提下,怎样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但同时在我看来,在人性的回归这方面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和制度选择的障碍。第一个就是遗失物报酬的规定,到底如何更好地激发人们去完成这样的行为,例如无因管理。再比如关于取得时效以及占有的规定,目前我国是不存在取得时效的规定的,但是从人的本性上来讲,取得时效可能更符合人作为目的存在的需求,同时,我们并未因为没有取得时效的规定而去剥夺或者说是给他施加一种责任。这是我所汇报的第三个方面。

最后,是我一直在考虑,但可能还没有思考的特别清楚的两个问题。第一个是权利量化对人的精神性的存在到底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权利量化以后,我会去考虑当我的权利被侵犯以后,我如何去进行货币化的救济。权利的量化看起来对人作为精神性的存在起到了一种支撑作用,也就是说,如果没有量化,人的主体性可能会更加被贬低。但是这种权利的量化对人的精神利益的存在到底是一种支撑作用,还是一种降低或者贬损的作用?

从我自己的理解来看,我觉得权利量化可能更多地是对人起到一种精神性的支撑作用。如果没有这样的量化,当我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遭到侵犯却无法通过损害赔偿的方式获得救济时,我可能觉得我不是一种主体性的存在。所以从量化的层面来讲,我觉得目前的标准可能相对较低,是不是可以提升精神损害的赔偿力度,从而更好地去支撑或者彰显一个人的精神性的存在。

另一问题就是知识体系的构建,在教学过程当中,物权也好,债权也好,更多地去讲权利类型如何来实现,但教学体系对人的主体性或者精神性的存在关注比较少。

所以在整个民法学知识的教学体系当中,不但要关注权利量化的具体操作,还要关注通过量化权利如何更好地实现人的精神性存在或者主体性存在。所以我觉得民法学虽然有大量权利的规定,但这些权利及其量化最终是为了实现人的价值和尊严。所以民法看起来是权利法,但是它最后更加关注的是人的尊严价值,是人法。事实上,整个法学都在关注人的存在,所以法学更多的是关于人的学问。

因此在整个教学体系当中,除了从制度层面解释权利的量化或者操作以外,可能更多要关注这些量化规定背后所蕴含的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和要求。以上就是我的汇报。

主持人(张家勇):有两个问题需要关注,什么是权利量化,量化是否是权利的本质特点。另外需要关注的是,权利量化会不会贬损人的精神性存在。量化时,考虑赔偿与不赔偿是一个问题,赔偿多少是另一个问题,这两个问题需要分开看待。下面有请沈健律师。


报告人:沈健(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论文题目:《建构中国自主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若干思考》


亚里士多德有句名言,我爱我师,但我更爱真理。我讲五个问题:第一,关于构建中国自主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认识;第二,关于构建的方法论;第三,关于构建的逻辑起点及逻辑结构;第四,构建的实现路径;第五,构建的目标及愿景。

这么多年来,我们见证了《民法典》的出台,见证了理论上对人格权要不要独立成编的争论等等,我想我们《民法典》七编的体例充分说明我们是在走自己的路,是构建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的最好典范。我国没有按照德国、法国或者其他国家的模式走,这是我的第一个观点。

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

一般认为,知识是人们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所获得的认识与经验的总和,包括经验知识和理论知识,可分为自然科学知识和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两大类。知识可作如下分类:知道是什么的知识(事实知识),这类知识是可以通过观察、感知或数据呈现的知识,是指有关事实方面的知识;知道为什么的知识(原理知识),是指客观事物发展、变化的原理和规律方面的知识,包括自然原理或法则的科学知识;知道怎么做的知识(技能知识),指有关技术的知识或做事的技术诀窍和能力;知道是谁的知识(人际知识),指应该向谁请教问题的知识,涉及谁知道某些事和谁知道如何做某些事的信息。在这四类知识中,前两类属于显性知识,后两类属于隐性知识。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相对,是指那种我们知道但难以言述的知识。

知识体系是由知识的分类而引起的,不同的知识分类形成不同的知识体系,因此知识体系就是系统化的知识,具有连续性的特点。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特征是:中国自主。主要表现在于:一是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二是立足中国经验,繁荣中国学术,发展中国理论,传播中国思想;三是鼓励主动思考,培养自觉行动;四是注重原创成果,倡导开拓创新。同时,应体现中国知识发展特点、中国汉语语言特点。

第一,关于认识论。首先,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强调,对待科学的理论必须有科学的态度。恩格斯深刻指出:“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正如中共中央党校张占斌所言,这阐明了马克思主义拥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是随着时代、实践、科学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体系,是时刻指引着社会进步与思想升华的精神先导。

其次,应坚持“人民至上”和“两结合”。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人深刻认识到,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才能正确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问题,才能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中国法学在性质上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中国法学必须回答和解决中国当今时代和法治实践提出的重大问题,才能始终保持中国法学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可以说,一切脱离人民的法学理论都是苍白无力的,一切不为人民造福(或保护人民合法利益)的法学理论都是没有生命力的。

再次是坚持毛泽东《认识论》《矛盾论》指导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1月举行的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辩证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革命战争年代,毛泽东同志就说过,必须“用社会科学来了解社会,改造社会,进行社会革命”。毛泽东同志就是一位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社会科学家,他撰写的《矛盾论》《实践论》等哲学名篇至今仍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他的许多调查研究名篇对我国社会作出了鞭辟入里的分析,是社会科学的经典之作。

第二,关于方法论。这里主要谈两项方法,一是法教义学,另外是社科法学。法学是一个从法教义学到社科法学不断进化与开放的知识累积过程,由此推动了法学的学术扩张与理论更迭。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两分法是不全面的,政法法学的概括在当时也许是可以的,但概括的方法是不准确的。法教义学重点在于解释,对法学实践的重视是远远不够的。法学作为“规范科学”与“实践科学”的双重学问,也是少了一大块内容。应以法教义学、社科法学和应用(实践)法学作为分类,应用(实践)法学以中国实际已经发生的法治实践为研究对象。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提出须“使基础学科健全扎实、重点学科优势突出、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创新发展、冷门学科代有传承、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相辅相成、学术研究和成果应用相互促进”。

第三,关于逻辑起点与逻辑结构。马克思说:“共产党人的理论原理,决不是以这个或那个世界改革家所发明或发现的思想、原则为根据的。”“这些原理不过是现存的阶级斗争、我们眼前的历史运动的真实关系的一般表述。”中共中央党校张占斌也指出,物质实践是马克思主义得以存在和演变的社会根基。依托实践、尊重实际,则是马克思主义丰富和完善的逻辑起点。理论法学这一块,树干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以我们现行部门法为主干的一个知识体系,只有根基发达,树干粗壮,枝叶才能繁茂。我们的法学应该是朝着这一方向迈进。

第四,关于实现路径。毛泽东主席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指明了方向及方法,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一文中批评三种不良学风:“不注重研究现状,不注重研究历史,不注重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应用。”研究应立足中国当代的实践,体现原创性、时代性,体现继承性、民族性,体现系统性、专业性。

第五,关于目标与愿景。为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更加健全,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贡献法学界的知识力量。中国法学的知识体系(核心是“三大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在构建中国民法学知识体系(学科体系)时,构建以《民法典》为核心的基础性学科、重点学科体系、话语体系等,还有大量的、艰苦的研究工作要做。

中国自主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与此同时,中国自主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伴随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发展与实践中不断发展丰富完善。自主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将在以中国宪法为核心的、以《民法典》等基础性法律为支撑的、突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法律为骨干的、系统的科学体系中繁荣发展。作为法学(民法学)工作者应胸怀“国之大者”,将为中国人民做学问作为首要的自身理想和信念,牢牢地将自身学术理想追求与中国社会的发展、中华民族复兴紧密结合在一起。从中国法学的现状调查入手,认真地、踏实地研究和回答中国法学发展面临的重大的现实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加快构建中国自主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贡献自己的力量。这是一个需要理论而且一定能够产生理论的时代,这是一个需要思想而且一定能够产生思想的时代。我们不能辜负了这个时代。

主持人(张家勇):下面有请秦立崴教授作主题报告。


报告人:秦立崴(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论文题目:《法典化立法传统下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形成的基础》


各位法学前辈、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汇报的题目是《法典化立法传统下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形成的基础》,该研究是在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比较研究对象的基础之上展开的。

我国民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离不开借鉴他国的经验,法典化恰恰体现和映射出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特征。这里就不得不提出一个问题,作为我们大陆法系标杆的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竟然是两个不同的法学知识体系,这是为什么?然后我们再接着想想,我们国家该怎样选择我们的自主知识体系?因此我主要是比较他们两个国家的民法法典化成果的显著差别,进而考虑到他们在这样的立法成果背后有怎样的立法学特点。

一、法哲学意识形态对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形成的根本作用

首先,法哲学意识形态对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形成具有根本性作用,但是法德两国恰恰在这方面有着不同的学术秩序和立法模式。

从德国的角度讲,它早期是自然法学派的传统,然后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它在逐渐地转变,其中还有了《法国民法典》立法成功这样一个现实。所以说德国民法在承袭中世纪的法律思想成果之后,17、18世纪主流意识形态还是自然法学派的理论,直到19世纪初才出现潘德克顿科学思潮导致立法范式转变的现象。事实上,自然法学派哲学思想对法国、对德国法律思想形成起到的是催化剂的作用,因为自然法学提供的是一种体系化的法学理论。比如德国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有普芬道夫、托马西奥斯、沃尔夫和内特布拉德等等法学家。他们学派主张要用一种数理演绎的方法来构建法学,也就是想效仿数学的这种精确性、科学性。他们强调的是秩序,是形式逻辑,是演绎推理,是因果定律,以及这个规则的准确性、确定性、科学性和抽象性。比如沃尔夫在这个基础上又作出了一些贡献。他提出不仅要符合已有的数理逻辑,还要强调一个数学家展示的方法,它包含概念、原则、学说等。具体过程就是,对于法律规则,我们应该首先提出简单明晰的建议,每个建议都要能够确定地概括某一个方面,然后我们再探求并原则性地表达出法律建立的理由,进而抽象出有繁殖力的法律概念,最后是用学术的语言描述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建议、原则、概念到规则进而变成秩序的这样一个链条。这是德国自然法学派的主张。但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发生了变化,这个变化是因为当时德国神圣罗马帝国分裂、拿破仑战败,德国面临要不要法典化的争论。当《法国民法典》出台几十年之后,德国很多学者提出我们要法典化,而且可以参考法国模式,但是这在德国引起了一个巨大的争论,那么这里面有代表性的人物,就是历史法学派。当时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坚决反对在德国进行私法法典化,他把吸收借鉴移植《法国民法典》比喻为“癌症的蔓延”。他的理由是:我们研究的是法学或者说是法律科学,但法典化的结果是所有研究围绕着法典这一成果,大家都研究如何解释法典,会被限制到一个框架结构内,甚至受法典的表达方式的限制、受其术语概念的限定。由此,所有的法学研究就被局限和固步自封,法国的这一趋向就很明显,德国不能这么做。按照历史法学派来理解法律,他们从法律的历史观念出发,认为法是民族的、有机的,并不是自然法学派描述的那种普世的和理性的,所以我们应该寻找我们自己本民族的、适合我们的、科学的法学。所以历史法学派对法典化是持排斥态度的。一般认为,德国历史法学派主要有三个批判对象:一是自然法学派,二是法国法,三是资产阶级革命。萨维尼最终说服德国立法者,认为德国现在的法律科学还没有准备好制定一部圆满的法典,至少要等一段时间。然后他转而去致力于构建一个科学的法教义学,他认为把法教义学体系构建出来之后,才能为未来的立法奠定很好的基础,他们也以此取代了自然法的数理演绎加展示的逻辑。但现实情况是民族的习惯法没有办法满足德意志整个国家的立法需求,所以最终萨维尼还是从法教义学角度来研究现实法律,并且重新审视自然法学派的一些研究范式,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罗马法系统深入的研究,努力去构建了一门符合历史社会需要的法教义学。现在我们所说的法教义学就是按照这样一种思路发展到今天。就此,德国民法随着萨维尼的转变,也从历史法学派的历史主义向科学实证主义转变。科学实证主义代表学派就是以抽象规范著称的潘德克顿学派。德国法从历史主义走向实证主义,潘德克顿法学派本身变成了一个很好的工具和理论依据,进而走到了德国法的前台,最终影响了德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学的知识体系。

二、法律传统对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实质作用

意识形态会影响到法律传统的继承。法国强调法律要具体明确,而且强调要大众化的立法,而德国民法典不追求大众化,也不追求一定要具体,由此德法两国在法律传统上泾渭分明,各有各的特点。德国民法可能会被诟病是“专家法”,不是给老百姓看的。

三、立法技术对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特征的决定作用

德国的立法技术是对法律科学性的极致推崇,是从法教义学的抽象到立法语言的抽象,通过抽象的方式作出一个很好的法学成果。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法国民法典不能说是一个学术成果,它本身也不想被作成一个学术成果。

四、司法运作对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稳定的保障作用

由于德国法律条款有较大的抽象性,所以最终法律的落实有赖于司法的解释和适用。所以,德国的判例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法国民法典中也有很多抽象的概念,比如法律行为、法律事实等概念都涌入债法当中去了,这也是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

五、我国建构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几点思考

(一)新时代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意识形态基础

从意识形态讲,我们应该如何考虑我们的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因为我们没有办法借鉴已有的科学实证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所以该怎么样?一是遵循《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几乎把人类所有美德和好的行为都囊括进来,这可以作为我们的价值取向。但是如果要把它变成法律规则,包括借用我们自己的法教义学,恐怕还要进行提炼。

(二)中国民法学传统的提炼整合与域外法学影响的辩证关系

我们的民法是一个舶来体系,这就要解决中国传统和外国体系的关系。我觉得我们要保持一个开放的态度。现在所有国家的法律制度都存在比较借鉴,不会拘泥于原来的传统。我们应该提炼出其他法系的有益成果来制定适合我们自己的方案。

(三)中国民法典立法体系与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关系

法国认为它的立法并不是一个学术作品,因为它认为很多抽象的概念已经在法学院讲授,民法学是一套给专业人士的东西,但立法是抛出来的。那我们国家要如何选择呢?我们国家的《民法典》是以人民为中心,其实更类似于法国民法典,但是我们的民法学似乎更偏向于德国民法学。在这个意义上,其实我们的《民法典》和民法学也可以分开理解。在民法学的构建上,我们可以按照我们的志趣爱好,把德国法学吸收、借鉴、发扬。

(四)能动型司法对建构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关键作用

最后就是能动司法的问题。法国历史上的大革命就是反对法官擅权、保护贵族。而我们是基于对司法不公正的隐忧而产生的这种立场,这和德国完全不一样。我觉得现在的司法能动性建设方案是比较好的,就是在指导性案例中提炼出判例法的方法,让他们更好地服务于民法自主知识体系建设。

主持人(张家勇):秦老师阐释了德法两国不同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形成传统,我觉得为中国未来要形成自己的民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一个域外的思路。这个思路是一个看起来比较抽象、但实际上比较有具体指引力的思路。其中我们要特别关注的是,我们在谈自主知识体系的时候,一个是学术话语体系,一个是规范话语体系,这两个体系的有一些观念会和大众话语进行区分,未来这个地方也需要进行反思。感谢秦立崴老师。

有请下一位发言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唐瑞老师,他发言的题目是《全面服务公安实战的民法教义学改革研究》。


报告人:唐瑞(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

论文题目:《全面服务公安实战的民法教义学改革研究》


好的,谢谢张老师。各位老师,同学们上午好!我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唐瑞,很高兴与大家分享这个题目《全面服务公安实战的民法教义学改革研究》,其实题目很简单,它主要是来解决公安院校如何来教授民法学的问题。
    我想强调的是,民法学对于公安工作非常重要。大家都知道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正式颁布,5月29号,习近平总书记就组织了《民法典》学习的会议。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公安机关都要深入贯彻实施《民法典》。
    大家在每天起床的时候、上班的时候会发现,你在路上第一眼见到的是什么呢?交警。在人民群众发生纠纷的时候,他们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去法院诉讼,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拨打110报警,所以,民法与生活非常密切,如果一个警察不懂民法,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你至少得告诉警察,一个民事主体享有哪些基本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他在执法过程中才能避免去侵害老百姓的权益。我们接到的大量纠纷,比如说一个小区里发生纠纷,警察不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懂相邻关系,那怎么去处理这些纠纷?所以民法对于公安机关来说非常重要。

各位老师可能不太了解公安院校民法学的开设情况,刚才我主要介绍民法学对于警察的培养非常重要。公安大学其实是有法学专业的,但是我想讲的问题主要是针对公安学的同学们。因为在公安院校,96%以上的学生毕业了以后,其实都是要到公安机关去工作的,所以如果对一个警察的培养不需要教授民法学,后果是很严重的,所以我第一个强调的是民法学对于所有警察的培养都是非常重要的。

但现在公安院校民法学的教学状况是怎么样的?我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课时非常有限。所有这些警察上的民法学只有32个学时,也就是一个学期,一个学期内你要把民法学所有的知识全部告诉他。在其他的法学院校,可能要分成7次课或者6次课来教授,而在警察的培养上,他们只上一门课就叫民法学,教授内容其实就是民法总则部分,这就带来很多问题。一个警察如果不懂侵权责任的构成,那么当判定责任的时候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因为法院认定的交通事故侵权,它的裁定就是以警察在事故现场的认定为准的。如果不懂侵权责任这一块的知识,怎么作出合理的处罚?

第二是重总则,轻分则。大家知道民法学的课程包括总则和分则等部分。但现在没有百分百面向公安专业的民法学的完整知识体系的教材,而是把面向普通法学生的教材全都搬给公安学的学生们用,这是存在问题的。他们学民法总则的时候懂理论,但他们跟咱们普通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一样,他们一毕业以后就到派出所,派出所不会把你当成新警,而是直接去办案,要去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第三,内容上的不足,实践性不够。这个会议的主题是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所以我讲的问题其实是实践性非常强的一个问题,其实就是要解决警察培养的问题,警察怎么学好民法?怎么去解决所遇到的这些民事纠纷?对于公安学的学生,他们想知道的是什么?是当解决一个小区的纠纷的时候,知道怎么去运用这些东西。所以我觉得实践性是不够的。

对此我有几点不成熟的思考,也是向各位老师求教。

第一,公安学之下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如何构成?首先,政治性是第一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曾提出十六字的方针:“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所以我觉得政治属性是非常重要的,咱们可以把一些思政课程的内容结合在这个知识的构建之中。

第二,体系性,这是非常难的。要构建一个适合公安学的民法学体系,这个问题非常困难,如何在这么短的课时内制定一个符合公安实践需要的知识体系并且教给学生们,让他们能够真正掌握日常工作当中用到的民法知识以及基本的民法理论,同时把实战纳入进来。

对此存在一个问题,公安学校授课的老师大多数都是从普通院校毕业以后去教授民法的,他们本身对公安工作的了解程度是不够的。现实生活中会碰到大量的案件,治安的案件、刑事的案件,包括交管的案件,公安院校的工作者对这些案件的具体情况是很了解的,但问题就在于如何运用法律?如何更好地服务公安实战?这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小区里发生民事纠纷,你不可能告诉当事人这个案件不归公安机关管,让他直接去法院起诉,这样其实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

对此我有几点思考,一个是请公安机关的实训教官。但这样存在一个问题,他不懂民法学的实践性如何解决。这对公安院校是非常特殊的,需要在中国本土化,结合中国的国情来解决实践性的问题。

最后一个是融合性,其实公安机关与公法关系密切,他会用到刑法、刑侦、刑诉法的一些知识。人为地割裂民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也是不可行的,所以存在一个交叉学科的融合性问题,比如民刑交叉和民法、行政法交叉。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我想是不是能够构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现实需要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够切实指导公安学专业的本科生培养的一种民法学的知识体系。改变现在只是把传统民法学的知识体系直接教授给公安院校的同学们这样一种缺乏实践性的教学方式。

以上是我的发言,希望各位老师多多批评指正,谢谢。


主持人(李志文):下面进入与谈环节,有请解亘教授。


与谈人:解亘(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对于这个话题,我并未作太多研究,针对祁老师和唐老师的观点,我谈两点感想。

祁老师的观点是,民法的终极目标是要实现人的价值和尊严。这里存在一个问题,权利量化到底是在贬低还是在支撑人的价值?祁老师认为权利量化是支撑人的价值,这点我也非常赞同,但是祁老师认为其实做的还不太好,应该继续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光靠量化是不够的。

我在想,从我们的制度看,其实还有个别地方没有谈到,其实我们的制度除了量化以外,我们还有什么?我们有赔礼道歉,我们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在此,很难说赔礼道歉是在量化,当然赔礼道歉本身也有限度。

另外需要关注的是《民法典》第581条。该条在《民法典》中规定了一个诉讼法条文,这个条文中其实包含了什么?包含了直接强制、间接强制和替代执行,至少直接强制、间接强制与量化是没有关系的,跟货币未必有关系,我觉得这点可以考虑一下。

另外还有一点,我觉得祁老师的观点是要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终极目标是法律应该要全方位发挥作用,这一点我稍微有不同的看法,这种观点是一种法律帝国主义,认为法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其实做不到的,我们最典型的例子,秋菊打官司中,法律能给秋菊说法吗?给不了,法律最多就是通过间接强制以替代执行的方式来登报赔礼道歉。也就是很多问题其实靠法解决不了,要靠文化,这是我的第一个看法。

唐老师提到的这个问题我觉得特别有意思,我的想法是,改造教案。我觉得没有必要按照学校教案学民法总则。刚才张老师说警察不需要了解很多,你实实在在让他学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部门法的基本知识,其他都不要了,通过这种方法可以把32课时的作用充分地发挥出来,我觉得效果可能更好,这是我的一点看法,谢谢。


与谈人:李莉(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从几位老师的报告中学了很多,我也谈谈自己的看法,跟大家一起交流。我们今天讲的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我想也像各位老师说的,大家必须在一个语境下来谈这个问题,否则就是各说各话。那么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首先是要界定何为民法学的体系,民法学的体系实际上是和民法典的体系是不一样的。民法典的体系,比如德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这是一个外在的体系。而民法学的体系实际上是德国的法学家所创设的一套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中心的知识体系。就像各位老师说的,实际它是一个方法论的体系,在这个体系当中,比如说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由法律事实引起了法律关系的产生,最后民事责任来保护民事权利,这样把所有的民法知识的内容、社会生活当中的民法都纳入进去了。它是由一个个概念构成的体系。德国法学家在他们那个时代,就把什么都用一种科学的方法来研究,把社会科学也当成自然科学一样研究。德国法学家认为这个体系是由各个概念构成的,然后概念之间可以互相推理的,是一个能够完全反映社会生活的一个自洽的逻辑体系。他们非常自信地认为他们发现了法律科学,这也是德国抽象思维的一种反映。所以德国法学家就主张在社会科学领域尽量不要去涉及价值,就是价值无涉。但实际后来随着理性主义的危机,我们认为在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当中不可能没有价值判断的内容。在整个民事法律关系体系当中,甚至每一个概念都含有一种价值判断的因素。所以怎么将“自主”和这种概念结合起来,我想可能就是价值判断,也就是说这些概念当中怎么能够挖掘出它的价值。

现在我国《民法典》已经制定完成,那么我们现在更应该关注如何把价值融入到司法过程当中,如何把价值融入到法律适用当中,如何做出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判决。法律没有逻辑是万万不能的,但是有了逻辑也不是万能的。当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逻辑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官一定要趋向公平和正义。我们的自主性在法学知识领域当中怎么去发挥,首先一个方法就是判断我们现代社会和民法有哪些价值目标的追求,比如说公平、效率、秩序、自由,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了解了这些价值追求之后,这些价值实际上是可以排序的,在不同的时空下,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时间段,价值的重要性都是不一样的。比如,我们现在可能就是关注在保证基本公平的情况下怎样追求效率。价值排序在不同时期是不一样的,所以就要求学者和法官尽可能敏锐地捕捉我们现代社会当中的价值。比如,有关金融领域合同的一些法律规定会限制金融机构的行为,当我们不将金融问题作为国家的战略安全问题时,我们法官可能就要把这些规范看成是一种管理性规定,所以合同可能是有效的;当金融安全已经是国家战略安全问题时,那么我们法官可以利用他的智慧,通过对公共利益的违反与否,判定相关规范是否是效力性规范。实践当中也有这样的案例,同类案例中的规范在不同时期分别被认定为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这其实就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体现。我想我们的自主性可能就体现在,在法学研究和司法适用过程中,如何把这些价值的考量和排序运用其中,然后达到一种社会公平正义的结果。这是我的看法。

关于祁老师讲到的权利量化问题,财产权比如说物权和债权肯定是量化的,最后打官司判多少就赔偿多少;而关于人身权的量化,实际上就是人身权的商品化的问题,比如说像人格权,人身权利受到损害之后怎么赔偿?实际上就是我们现在研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如果是这样的话,这个文章是不是可以减缩为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确立问题,因为财产权本身就是可以量化的东西。

然后是关于唐老师讲的公安院校民法教义学改革的必要性问题,我也认为很有必要。在课时有限的情况下,确实有必要对法教义学进行改革。其实我更想听到的是唐老师认为法教义学应该怎么样被设计?它的必要性我也非常赞成,但其实我更想看到唐老师对于改革方案的进一步研究。

谢谢大家。


与谈人:李军(新疆大学法学院教授)


大家早上好。本次分会场的问题是源于《民法典》出台之后,习总书记在集体学习《民法典》的会议上的一个主题性发言。它的根本目标实际上就涉及到要建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法律体系。实际上今天发言的这4位报告人,或多或少地都契合了咱们讲到的三个特色。

第一个讲到中国特色的问题。沈健律师虽然主要从事律师工作,但实际上对民法学是非常热爱的。他的发言当中专门援引了习总书记谈到的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问题。刚才张家勇教授实际上也讲到了定位问题,这里就涉及到如何在民法中去贯彻落实的问题。涉及到中国特色或者实践特色,唐瑞老师还从公安院校的民法教学当中去谈这个问题。

当然我也非常同意解亘教授的观点。实际上,民法学者在涉及到公权力的问题上是非常警惕的。回到中国的当下,在现实情况下怎么去解决这个问题,我也同意解教授的观点。同时,我觉得民法对经济类犯罪的认定还是不太好的。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国家在刑法方面对经济类犯罪以及财产认定等方面是缺少技术的。但这个问题很多人不太愿意去研究,因为它涉及到一些交叉问题。

第二个是时代特色的问题。什么是时代的?我觉得应该就是指借鉴性。刚刚秦教授主要是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论述,主要是引用了法国民法、德国民法的范式。当然,因时间原因也没有看到具体细节。但之前我看了秦教授的一些著作,特别是2011年《环球法律评论》的一篇关于“法国《民法典》合同里面的改革性的问题”,我是深受启发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民法典》出台后的今天主要谈解释的问题,并且对中国特色着重强调,但我觉得还是不能忽视比较和借鉴。

从建构自主的民法知识体系的实际目标来看,我觉得要以人文关怀等价值构建民法的价值体系。祁全明教授已经从这个意义上进行了探讨。当然刚才两位点评嘉宾对于这种具体的方法,提出了一些我比较赞同的观点。

什么是具有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其实我觉得这些问题落实起来是很困难的。我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民法学界一直讨论的问题——抵押物的转让。抵押物的转让按照《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物转让必须经抵押权人的同意,这个问题被批判了很久。《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但后面又加了一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这种规定有没有中国特色?我相信是很有中国特色的,因为其他国家的《民法典》基本上没有这么规定的。《民法典》的这个规定,包括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都是向银监会、各大商业银行征求过意见的。但是现在很多人却很乐观地说这是个私法约定,抵押人完全可以不接受。

我国大量的抵押物问题,实际上涉及到银行,若当事人不同意,银行就不发放贷款,并以格式条款方式呈现,不签字是不行的。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3条又指出,当事人的约定只要公示了,法院可以认定未经同意的转让无效了。之后,自然资源部又专门新增了一个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不动产的规定,这实际上使《民法典》第406条所谓的自由转让落空了。

所以,我觉得如果结合四位发言人的发言,这些大的主题下面还存在非常多重要的、值得学习和思考的问题。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与谈人:黄家镇(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谢谢今天四位老师的发言。其实这个话题我也没有太多的研究,昨天上午还在跟解老师请教这个问题,我主要谈三点体会。

第一点,各位老师的发言当中其实都涉及到中国与世界的关系问题。谈中国的自主知识体系之前实际上先预设了一个世界的。虽然没有人可以不借助镜子看到自己,但是谈中国的自主知识体系,首先得要搞明白这个自主是什么意思。

不管中国的发展自不自主,首先得自洽。我们所使用的一些概念术语首先要做到自洽。而现在的法学研究还需要对一些概念的内涵界定和使用进一步锤炼。比如说今天祁老师讲的权利量化,在我的感知当中,这里的量化就没有在同一意义上从头至尾的坚持住,很多地方实际上是实证化。比如说,权利规定在《民法典》当中,这种实际上叫实证化,就是在实证法中把它设定下来。而通常意义上讲的量化主要是可计算的意思,可能要进行赋值,甚至在后续的救济过程中进行定位计量,同时权利的量化跟救济的量化也是不一样的。刚刚解老师也谈了,我就不过多讲了。同时,中国的自主化知识体系是没有办法脱离世界背景的。

第二个就是涉及到历史与现在,我认为抛开历史来看现在的问题实际上是谈不清楚的,是自说自话的。罗马法、德国法这一套话语体系,跟中国本土的实践怎么进行融合。我认为甚至会在这个碰撞当中,最后会推及到对法本身的认识。也即德国人在19世纪经历的关于法是不是科学的论断,我们迟早要面对。现在很多问题推到最后,就是对法本身的认识上的模糊,它是科学吗?它是哲学吗?

第三个问题,就是科学、哲学和政治学的关系。

古往今来,每一套科学知识体系的构建都只能靠学科共同体来完成。唐老师所说的问题实际上就是专业发展的不够,比如说公安学专业的民法学有特殊需求,它其实可以通过模块组合的方式来研究,只不过是因为现在对于法律课程知识设置的自主权比较小,没有办法做知识模块的嫁接。但是如果你有自主学科设置的自主权,这个问题是很好解决的。警察工作有自身的不适应问题,他可能更多需要警察对日常运用规范的熟悉。警察权的运行过程本质上是法律适用,很多同志对于法律适用问题实际上是比较简单粗暴的。

在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过程当中,无法回避的是,法学概念的自身构建,它一定是立足于规范性的。规范性功能的发挥一定是对人的行为规范和最终责任的分配,这得考虑法官遇到什么问题,给出什么规则,最后落实为实践指引。我始终认为,法有它抽象的一面,但是它本质上还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最终不管是司法判断还是行政判断,都要发挥对于社会主体的指引以及对整体社会的调控。

以史观今,多看看人类历史上知识体系的变迁带来的启示。不要轻易放弃人类共同的文化财富,不要因为是不是哪一个国家的而抛弃它们。越是要构建自主知识,就越要开放;越要正自己的衣冠,就越要去多看镜子。谢谢大家!

主持人(李志文):谢谢四位与谈人老师,四位与谈人针对发言人的观点都进行了评论,谈得都非常好,民法学可能我们有自己的特点,我觉得就很多问题而言各国的共性可能会比较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建立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我也看到一些论文,很多论文是在从价值、从方法及途径的角度来谈我国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的建立。构建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需要什么样的条件?要达到什么样的成就?是值得我们继续思考、讨论的问题。


自由讨论环节:

沈健(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老师谈到的这个问题,我在给公安培训的时候,也遇到了。我是怎么解决的呢?从问题开始,可以将公安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综合起来进行分析,究竟涉及哪些内容?在公安执法的时候涉及哪些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归纳,再结合法院的判例,总结出专题。针对这些问题,找到法学理论依据。在此基础上再来设计公安教学方案,由此使得公安教学可以充分地指导实践。

主持人(张家勇):每个人将自己的路走好走实,中国自主的民法知识体系就形成了,最终要回归到自己的《民法典》。


【以上整理的发言内容未经各位发言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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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范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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