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承办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时间:2023年9月23日
主会场——年会主旨发言
第三环节 大会主旨发言
主持人:陈小君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各位嘉宾,各位老师,大家好!会议现在进行到主旨发言阶段。请允许我以主持人的身份说一句话,衷心祝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新一届理事会的诞生,祝贺连任和新当选的研究会团队,大家任重道远,一起加油!
主旨发言现在开始。我们今天有四位老师、领导要做主旨发言,下面有请第一位发言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掌声欢迎!
王利明(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

今年年会的主题是“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民法学知识体系是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为民法典时代下的民法学研究指明了方向,更是我们每一位民法学人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使命!对此,我结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就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所应坚持的基本立场谈几点看法,与大家共勉:
第一,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思想,把握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科学方法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的基础性法律地位,提出了《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的价值理念,阐述了《民法典》所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这些都为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指明了方向。
第二,要坚持《民法典》所构建的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充分发挥《民法典》在建构民法学制度知识体系上的立柱架梁功能,民法学必须以民法典为依据和基础,尤其是要立足于《民法典》的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在此基础上发展、繁荣民法学。这些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也是民法学的四梁八柱。《民法典》所具有的私法自治和人文关怀以及保障民事权益的价值理念,是建构中国民法学体系的价值基础。我们要遵循《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的价值理念,建构中国民法学的民事权益体系。民法典健全和充实了民事权利的种类,形成了更加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完善了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全面确认了各类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我国《民法典》没有因循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制体例,也没有照搬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五编制体例,而将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并以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由此形成了《民法典》七编制的体例构建。《民法典》体系建构在世界民法典立法史上独树一帜,也是我国《民法典》对世界民法典立法的重要贡献。七编制模式是基于实践和时代要求而对五编制的发展,在这一模式中,人格权和侵权责任的独立成编是中国《民法典》的重大亮点和体系创新。《民法典》体系安排是建构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的法理依据和制度基础。我们不能简单地把人格权放在总则,或者单纯地放在总则的主体制度中进行研究,否则不符合《民法典》的内容和体系构建。
合同编尤其是合同编通则实际上发挥了债法总则的功能,这是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一大特色。因此,构建债和合同法体系,不能像研究外国民法典那般,简单地以债法总则为基本模式来研究我国的合同法,或者简单将侵权责任放在债法“法定之债”中阐述,这样不太符合《民法典》的体例安排,也不符合《民法典》的实际内容。
婚姻家庭编应该注重和其他各编保持密切联系,不能和其他各编完全断裂或者游离于民法之外,如此才能构建完整的体系化的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制度。依据《民法典》第1001条,保护人格权的相关规定可以参照适用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益的保护,人格权的保护规则也可以参照适用以保护探望权等身份权益。
第三,要系统总结《民法典》编纂经验和制度精华,理解好、总结好民法典的基本概念和制度规则,尤其要加强民法基础理论研究,在构建制度、知识体系的过程中,对形成广泛共识的基本概念,不能简单地否定、推倒重来,而应当在此基础上发展民法学。进入民法典时代后,大规模创设民事立法规则的时代已经结束,我们要从重视立法论转向重视解释论,建构自主知识体系,必须要解释好民法典。但我们不能把民法学简单地当作注释法学,我们还应当重视民法学的科学性、体系性、完整性,我们也要重视民法哲学、民法经济学等交叉学科研究,注重运用其他学科的方法、知识,不断推动民法学的发展与创新。就法律适用方法而言,我们应当注重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并将其运用于实践、解决实践问题,并不断推动民法的发展和完善。
第四,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要以《民法典》为依据,以《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为基础引领民法学研究的未来发展。为此,要实现三个面向:
一是面向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推动建构具有时代包容力、实践变革力的民法学知识体系。“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民法学需要配合国家的战略需求,不断提供理论支持。民法学的未来发展必须面向实践和时代,认真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认真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立和发展的经验,以真正实现法学的科学性、实践性和时代性。我国民法学不仅要反映中国的现实,而且要解决现实问题。只有源于实践并服务于实践的法学理论,才是真正有生命力、有针对性、有解释力的理论。社会生活纷繁复杂且变化无穷,法律需要不断适应社会的变化,结合大量的典型案例展开研究,如果是研究制度发展史,需要研究外国案例,但研究中国现实问题,以外国案例作为例证,就不合适了。我们的裁判网有上亿案例,这是要开掘的富矿。对案例研究将使民法学更加贴近实践,贴近生活。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中国民法的自主知识体系的内容,让民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能够更全面、更有效地回应中国司法实践提出的真问题。
二是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法既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对持续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具有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壮举。公有制如何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这也是人类历史上从未遇见的难题。而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已经对此作出了回答,如何总结、提升这些经验,是法学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民法学应当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现实问题为依归。例如,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等,都提出了许多需要我们回应的重大实践问题,网络环境下的各类交易形态,以及丰富多彩的典型合同,都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如何加强对各类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建构良好的营商法律环境,也提出了新的课题。民法学要植根于中国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实践,密切关注和联系中国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践,善于归纳和运用市场经济社会所形成的习惯。
三是面向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推动建构面向未来、走向未来、引领未来的民法学知识体系。我们已经进入互联网、高科技时代,法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未来法治是“面向未来”的法治,以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学技术,牵引人类社会跨入了智能社会。大数据将成为我们观察人类自身社会行为的显微镜和监测大自然的仪表盘。但这些科技也给权利的保护带来了一些挑战,大数据使人变成透明的人、裸奔的人,大数据所具有的可预测性的功能已经使人们的行为透明化。由此引发的算法黑箱和歧视、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等问题,都成为民法学发展中的新课题。我们已经进入了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是未来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核心力量,具有“大模型+大数据”特征的生成式AI,以亿万庞大的数据为参数,具有更出色的生成能力,其用途极为广泛,且具有惊人的应用价值,但由此引发的生产虚假信息等侵权问题,需要法律积极回应。我们还要积极开展网络法治、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人工智能、算法、区块链等法律问题的研究。
第五,注重本土性与借鉴性的结合,实现继承性与超越性的结合。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应当植根于中国大地,以中国问题为中心,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但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并不意味着对域外法律文化的一概排斥。决不能关起门来自说自话、决不能自拉自唱。中国需要世界,世界也需要中国。只有坚持开放、包容和交流的态度,我们才能了解学术前沿与发展趋势,充分交流和借鉴,才能使得我国民法学永葆时代性和科学性。民法学者应当有广阔的视野和开阔的胸襟,积极借鉴两大法系的先进经验,高度重视国际上民商法学的发展趋势。借鉴了人类法律文明的优秀成果并为我所用,也就成为了我们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组成部分。当然,外国的制度、理论,都只能是我们借鉴的素材,服务于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的需要。因此,在交流借鉴中,我们不能简单照搬照抄他国理论,不可奉某一外国法律制度为圭臬,更不可在外国学者设计的理论框架中“跳舞”,而要立足本国实践,放眼世界,借鉴先进经验,为我所用,要从“照着讲”向“接着讲”转化。
“经由罗马法、超越罗马法”曾经是罗马法复兴时期的一句名言,至今仍然不无启发价值。总之,进入到《民法典》时代之后,依据《民法典》来建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可以说是我们每一位民法学者应当承担的重要使命。人在天地间贵在自立,国家和民族贵在自强。古老的中华法系源远流长,长久地傲然屹立于世界法制之林,为人类法制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如今,作为一个拥有14亿人口的大国,我们应该有自信构建我们自己的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并把它发扬光大。我们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快构建中国民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为世界民法学的发展作出中国贡献。
主持人陈小君教授:好的,谢谢王老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