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书 | 邵明:《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探析》
2023年10月23日      ( 正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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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邵明教授新作《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探析》介绍

[ 内容 ]

书号:321387  ISBN:978-7-300-32138-7


字数:785千字    出版时间:2023-10-01


内容简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现代社会,国家治理的方式有一般性治理和具体性治理。在进行具体性治理时,民事诉讼“保护权益”之法如“治水”,是“疏”非“堵”,此谓“大道至简”。因此,起诉要件不得严格而滥诉要件却须严格。

民事诉讼法学是关于民事诉讼正当程序的学科,其体系构成是:(1)“总论”。该部分主要阐释民事诉讼学术史和制度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等内容。(2)“总则”。该部分主要阐释当事人、管辖、送达、证明、及时救济、诉讼费用和强制措施等主要制度法理。(3)“程序”。该部分主要阐释争讼、非讼、执行、涉外和司法协助等主要程序法理。本书既注重对民事诉讼原理作出体系性论述又注重实务操作性解释,以解释论为主,兼有立法论内容,在解释主流观点的同时也适当阐明作者的认识。

本书既可以作为法学教师教学的参考书和法科学生学业的提升书,又可以作为法官、律师开展实务工作的参考书。


作者介绍

邵明:在总角之年,将极管、线圈、磁铁和电池组成收音机,以听说评书为至乐。喜神游,梦过麻省,学过书法,做过文学青年。自1990年始习法律,于2000年获博士学位。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民事诉讼法学》主要参加人。兼任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专家、北京电视台科教节目中心特约法学专家、国家社科项目评审专家等。

目  录

第一编总 论

第一章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3

第二章正当程序·目的·价值 /26

第三章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与基本模式 /38

第二编民事之诉·诉讼标的·民事诉权

第四章民事之诉与诉讼标的 /67

第五章民事诉权:关于民事之诉的权利 /88

第六章诉的合并与诉的变更 /96

第三编民事诉讼主体

第七章民事诉讼关系与民事诉讼行为 /109

第八章法院·管辖·送达 /122

第九章当事人总论 /147

第十章多数当事人诉讼 /168

第四编民事诉讼证明

第十一章证明总论 /191

第十二章证明什么:证明对象 /203

第十三章用何证明:证据 /225

第十四章由谁证明:证明责任与职权探知 /260

第十五章严格证明程序 /279

第五编及时救济·诉讼费用·强制措施

第十六章保全·先予执行·国家司法救助 /295

第十七章诉讼费用与其救助 /313

第十八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328

第六编 民事审判程序一:争讼程序

第十九章争讼程序总论 /337

第二十章审级程序一:初审普通程序 /369

第二十一章初审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 /387

第二十二章审级程序二:上诉审程序 /395

第二十三章再审程序 /406

第二十四章民事争讼特别程序 /422

第七编民事审判程序二:特别程序

第二十五章特别程序总论 /451

第二十六章《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等规定的特别程序 /458

第二十七章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 /482

第八编民事执行程序

第二十八章执行程序总论与一般规定 /499

第二十九章执行程序 /530

第三十章执行措施 /557

主要参考文献 /587

几点建议(代后记) /590


前 言 治理之道与民事诉讼法学

一、大学之道与持经达变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

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

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

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

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

其本乱而末治者,否矣。其所厚者薄而其所薄者厚,未之有也。

《大学》之三纲领: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八条目: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子曰:“政为大。”“政者正也”“正己正人”。“大学之道”即“正己正人”。“正己”即格物、致知、诚意、正心,即“壹是皆以修身为本”。修己以安人。“正人”即安人,亦即立业、齐家、治国、平天下。

“《大学》以经之,《中庸》以纬之”(陆贾语),即“持经达变”。“经,常道;权者,趣时应变,无往而可离于经也”(熊十力语)。中国文化中的“经权之法”是有关“常道与权变”的法则,其基本内容是“权不离经”“持经达变”,方能变而不乱,即把握“常道”,随机应变以达合理化或者恰到好处。

“权不多用”,权变是必要的变通或者是非变不可的。在法律领域,“权而多用”表现为存在过多的例外或特情,破坏法律原则或者通常规则。当然,“权而多用”若是合理的(符合社会法治的发展),则表明“经”可能有问题而须修改或者废弃。

二、治理之道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在现代社会,国家治理的正常途径是“法治”,即“良法善治”。其具体方式有二:(1)一般性治理,主要是通过立法制定法律规则;(2)具体性治理,比如司法或者诉讼通过解决个案来保护具体权益解决具体纠纷。

“大道至简”。按照规律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如同“治水”“理玉”,因水之性而“治水”,顺璞之文而“理玉”,以至“万物并育而不相害”(《中庸》)。我国常常将“民”比喻为“水”,所谓“民如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军民鱼水情”等。

作为具体性治理之方式和国家保护国民之责任,“司法为民”实为“司法保民”(即运用司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如同“治水”,其法为“疏导”而不是“堵塞”。这既是治理之道,又是诉讼之理。晓诉讼之理能通治理之道,夫复何言!

三、理解的民事诉讼法学

理解的民事诉讼法学融情、善、理、真、美、安于其内里,而成为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美之学。理解的民事诉讼法学是以民事诉讼经验(知)、民事诉讼哲学(道)、民事诉讼科学(理)和民事诉讼艺术(美)为其主体内容。

作为知识之学,民事诉讼法学首先是民事诉讼制度及其运作所产生的专门概念、命题和原则组成的知识体系。作为智慧之学,民事诉讼法学教授我们分析和解决民事诉讼问题的方法,培养我们治理国家治理社会的能力。知识、智慧可能被用于邪恶的目的,故需精神之学。作为精神之学,民事诉讼法学应当合情、合善、合安。

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之统一为美之学。作为美之学,民事诉讼法学“文质彬彬”,美在“文”,美在“质”。在民事诉讼领域,知识、智慧、精神与美相互融合,经验、哲学、科学与艺术相互交融。

“法律需要理解而非阅读。”荀子曾说,不能将法律当作“械学”来学,应学“法之精义”,才可“以浅持博”“以一持万”“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因此,应当根据现代法治精神和治理之道,理解正当程序原理和民事诉讼法学。

四、民事诉讼法学体系

有人说,黑格尔能够形成自己哲学思想的体系化,其缘由之一就是,黑格尔长期讲授哲学,教学的体系化促成了黑格尔哲学体系。受黑格尔哲学思想理论体系化的启迪,在韩大元教授鼎力支持下,笔者一直研习实体法学者(史尚宽、王利明、杨立新、我妻荣等)和诉讼法学者(三月章、新堂幸司等)学术体系形成的过程和成果。

民事诉讼法学是关于民事诉讼正当程序的学科。其体系构成是:(1)“总论”部分主要阐释民事诉讼学术史和制度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等内容;(2)“总则”部分主要阐释当事人、管辖、送达、证明、及时救济、诉讼费用和强制措施等主要制度法理;(3)“程序”部分主要阐释争讼、非讼、执行、涉外和司法协助等主要程序法理。

几点建议(代后记)

晚清名臣张之洞在其《劝学篇》中云:“世运之明晦,人才之盛衰,其表在政,其里在学。”对于“学”,笔者的理解是:“治学”“教学”“习学”都可称“学”,“治学者”“教学者”“习学者”均可称“学人”。

学人当有大境界。王国维曾曰:“有境界者,则自成高格,自有名句。”学人当有大见识。曾国藩曾曰:“凡办大事,以识为主,以才为辅。”胡雪岩曾言:如果你有一乡的眼光,你可以做一乡的生意;如果你有一县的眼光,你可以做一县的生意;如果你有天下的眼光,你可能做天下的生意。人有大境界大见识,即有大智慧。

建议习学者,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研读民事诉讼法学书籍,以开阔其视野和胸襟。如前言所述,民事诉讼属于具体性治理的范畴。治理之道如同“治水”,是“疏”非“堵”。据此,起诉要件不得严格,滥诉要件却应严格。

建议习学者,根据“常道权变”法则研读民事诉讼法书籍。“常道权变”法则的基本内容是“持经达变”。比如,“审判公开”是“经”,“权(变)”则是我国法院顺应互联网的发展在互联网上实现审判公开。

建议习学者,研读民事诉讼法书籍应当“知其长识其短”“取其长补己短”(学术批评亦如此)。比较而言,“知长”“取长”更能产生积极的成果,应是主要方面。当然,应当适时矫正较重甚或致命的短处。有些学生在写作学位论文时,对发表的论文和出版的书籍所阐发的观点,不加判断就作为论据支持自己的观点。孟子曰:“尽信《书》,则不如无《书》。”

建议习学者,研读民事诉讼法书籍应当“知其述识其论”。“述”是指有序阐述,即“是什么(what)”“知其然”。“论”是指有序论证,即“为什么(why)”“知其所以然”。比如,考题是“述审判公开”,则其答案是叙述审判公开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论审判公开”,则其答案是为什么确立和保障审判公开。学位论文的“论”是以“论证”来支持论文的观点。

建议习学者,理解“正当程序”保障原理并据此研读民事诉讼法书籍。荀子曰:“人莫贵乎生,莫乐乎安。”我的理解是,“安”包括“过程之安”和“结果之安”。民事诉讼中,适用法定正当程序,既维护程序公正和程序效率(属于过程之安),又实现实体公正和诉讼目的(属于结果之安)。


邵  明

2023年9月25日于北京知春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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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常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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