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债务法》
2016年11月22日      ( 正文字号: )
文章标签:债权   债权总论
[ 导语 ]

本书是一本关于债务方面的译著,瑞士法一直都以其语言简洁、通俗易懂,在技术上为了避免繁复及过于细致僵硬,常以一般条款赋予法官较多自由裁量权,屡为欧洲学界所称道。瑞士民法已经形成自己独有的体系,在具体化、类型化、体系化方面取得不小成就。从中汲取营养,是我们民法发展不可或缺的。

[ 内容摘要 ]

瑞士民法一直以其简洁凝练的语言闻名。瑞士之民事判决及其说理,技术水平颇高。瑞士联邦法院对于立法中某些抽象概念,以系列判决将之具体化、类型化,尤多匠心独具之处。鉴此,“比较私法译丛编委会”定于“译丛”中下设“瑞士私法系列”,以期推动瑞士民事立法、学说与司法实践之译介。

[ 内容 ]

【作者简介】

戴永盛,福建尤溪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1983年考入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1990年6月民法学专业研究生毕业,留校任教于法律系。2000午2月至2001年3月在德国汉堡大学进修民法学。出版《商业秘密法比较研究》,与人合著《中西法律文化通论》,参与《民法学》《中国民法教程》《知识产权法教程》等教材的编写。

 

 

【内容简介】

本书是《比较私法译丛•瑞士私法系列》中的一部译著。《瑞士民法典》系欧陆当时“后出”之重要民法典,遂成立法者借鉴之一。《大清民律草案》不乏取诸《瑞士民法典》之条文。《民国民律草案》体系上主要参照《德国民法典》,但仍不乏对《瑞士民法典》的吸收。而《中国民国民法典》虽仍以《德国民法典》为要,但更增对《瑞士民法典》的效仿。我国法学界至今未对瑞士民法典予以充分关注,瑞士民法之教科书译著寥寥,《瑞士民法典》之译本,仍系1997年之旧版,而数十年来瑞士的修法变革,无有译介。本书即弥补学界空白,对瑞士民法的研究有重要意义。

 

 

【编辑推荐】

我国自民法现代化以来,对《瑞士民法典》颇有借鉴。立法上《瑞士民法典》与《瑞士债务法》语言简洁,通俗易懂,技术上为避免过于繁复,常以一般条款赋予法官较多自由裁量权。此次《瑞士民法典》与《瑞士债务法》重译,以截止到2016年1月2日的文本为依据,对瑞士民法的研究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而对我国将来民法典的制定,亦有不容忽视的影响。

 

 

【目录】

比较私法译丛•总序Ⅰ

比较私法译丛•瑞士私法系列•序Ⅰ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 债的发生

第一节 契约之债

第二节 侵权行为之债

第三节 不当得利之债

第二章 债的效力

第一节 债的履行

第二节 不履行的后果

第三节 债之涉他关系

第三章 债的消灭

第四章 债之特别关系

第一节 连带之债

第二节 附条件之债

第三节 保证金和解约金、扣减工资、违约金

第五章 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

 

第二分 编各种契约

第六章 买卖和互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动产买卖

第三节 不动产买卖

第四节 特种买卖

第五节 互易契约

第七章 赠与

第八章 使用租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住房和营业场所使用租赁的出租人不得要求约定不合理的租金和其他债权

第三节 住房和营业场所使用租赁通知终止时的保护

第四节(已废止)

第八章之一 用益租赁

第九章 借贷

第一节 使用借贷

第二节 消费借贷

第十章 劳务契约

第一节 个人劳务契约

第二节 特种个人劳务契约

第一目 学徒契约

第二目 旅行推销契约

第三目 家庭劳务契约

第四目 一般规定的适用

第三节 集体劳务契约和标准劳务契约

第一目 集体劳务契约

第二目 标准劳务契约

第四节 强制性规定

第十一章 承揽契约

第十二章 出版契约

第十三章 委任

第一节 单纯委任

第一节之一 婚姻或同性伴侣关系之媒介委任

第二节 信用证和信用委任

第三节 居间契约

第四节 商事代理契约

第十四章 无因管理

第十五章 行纪

第十六章 运送契约

第十七章 经理权和其他商事代理权

第十八章 指示证券

第十九章 寄托契约

第二十章 保证

第二十一章 赌博和打赌

第二十二章 终身定期金契约和终身供养契约

第二十三章 单纯合伙

 

第三分编 商事组织与合作社

第二十四章 普通合伙

第一节 定义和设立

第二节 合伙人间之关系

第三节 普通合伙与第三人之关系

第四节 解散与退伙

第五节 清算

第六节 时效

第二十五章 有限合伙

第一节 定义和设立

第二节 合伙人间之关系

第三节 有限合伙与第三人之关系

第四节 解散、清算、时效

第二十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

第一目 股东会

第二目 董事会

第三目 外部审计人

第四目 公司的组织瑕疵

第四节 减资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

第六节 责任

第七节 公法团体的参与

第八节 本法不适用于公营法人

第二十七章 股份有限合伙

第二十八章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公司的组织

第四节 公司的解散和股东的退出

第五节 责任

第二十九章 合作社

第一节 定义和成立

第二节 社员资格的取得

第三节 社员资格的丧失

第四节 社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节 合作社的组织

第六节 合作社的解散

第七节 责任

第八节 合作社联合会

第九节 公法团体的参与

 

第四分编 商事登记簿、商号名称和商业会计

第三十章 商事登记簿

第三十一章 商事组织的名称

第三十二章 商业会计和财务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年度决算

第三节 大型企业的财务报告

第四节 符合公认的财务报告准则的财务报表

第五节 康采恩账册

 

第五分编 有价证券

第三十三章 记名证券、无记名证券和指定式证券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记名证券

第三节 无记名证券

第四节 票据

第一目 票据能力

第二目 汇票

第三目 本票

第五节 支票

第六节 类似票据的和其他的指定式证券

第七节 货物证券

第三十四章 债券

第一节 发布募债说明书的义务

第二节 债券的债权人共同体

 

附录

附录一  关于1911年3月30日联邦法律的过渡性条款

附录二  关于1962年3月23日修正案的最终条款

附录三  关于2005年12月16日修正案的过渡性条款

附录四  关于2011年6月17日修正案的过渡性条款

附录五  关于2011年12月23日修正案的过渡性条款

附录六  关于2014年12月12日修正案的过渡性条款

附录七  关于第八章和第八章之一的最终条款

附录八  关于第十章的最终条款和过渡性条款

附录九  关于第十三章第四节的最终条款

附录十  关于第二十章的过渡性条款

附录十一  关于第二十四章至第三十三章的最终条款和过渡性条款

附录十二  关于第二十六章的最终条款

附录十三  关于第三十四章第二节的最终条款

 

瑞士债务法条文细目

翻译说明

 

 

【前言或序言】

比较私法译丛•瑞士私法系列•序

瑞士民法对中国法之影响,最早或可溯至《大清民律草案》之编纂。清末立法者以“注重世界最普遍之法则”及“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为秉持之理念,着力于取法欧亚诸国之先进。《瑞士民法典》(下称“瑞民”,《瑞士债法典》下称“瑞债”)系欧陆当时“后出”之重要民法典,遂成立法者主要借镜之一。故《大清民律草案》不乏取诸“瑞民”之条文,如其开篇设“法例”,首条规定“民事,本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法;无习惯法者,依法理”;第二、三条分别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及善意推定原则,即从“瑞民”第一、二、三条移植而来;又其《总则》第二章“人”之第五节“人格保护”,亦直接仿自“瑞民”第二十七条以下。唯《大清民律草案》未及颁布,便因清王朝灭亡而束之高阁。

北洋政府之《民国民律草案》,体系上参照《德国民法典》(下称“德民”)之框架者更多,虽未于开篇设“法例”,但仍不乏采自“瑞民”之内容。如该草案第十六条以下,仍保留“瑞民”上述人格保护之一般规定。

及至《中华民国民法典》,虽仍以“德民”为基本框架,但采瑞士立法例者反有增加。诸如于开篇设“法例”,于第十六条以下对人格权保护作一般规定,第一六五条“悬赏广告之撤销”(仿“瑞债”第八条第二款),第二九五条第二款“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随同原本移转于受让人”(仿“瑞债”第一七○条第三款)等等,不一而足。故梅仲协先生言:“现行民法,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而法日苏联之成规,亦尝撷取一二。”

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学界,对瑞士民法均未予充分关注。三十余年来,有关瑞士民法之著作与文章,似不多见,瑞士民法之经典体系教科书被译为中文者,至今仍未见于学界;瑞民之最新译本,仍系依瑞士联邦委员会1996年公布版本而译,此后之重大修正、发展,诸如瑞民对于“监护制度”之彻底变革,鲜有译介者。然此种状况,与瑞士民法在大陆法系民法中之地位,难谓相称。

立法上,“瑞民”与“瑞债”语言简洁、通俗易懂,技术上为了避免繁复及过于细致僵硬,常以一般条款赋予法官较多自由裁量权,屡为欧洲学界所称道;如茨威格特、克茨于《比较法总论》一书中甚至断言,若“欧洲民法典”未来真能制订,当非瑞式立法风格莫属。又如其损害赔偿法上,一反德国法上过错责任“全有或全无”原则,允许法官斟酌案件之具体情形与过错大小(“瑞债”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行为人是否纯出于利他目的(“瑞债”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等因素,灵活确定损害赔偿额,颇为独到。其于立法风格与技术上,可为我国民法典借镜之处,着实颇多。

瑞士之民事判决及其说理,技术水平颇高。瑞士联邦法院对于立法中某些抽象概念,以系列判决将之具体化、类型化,尤多匠心独具之处。

即学界而言,就同一问题,瑞士法上常有不同之解决方案,可资研究视角之扩展。瑞士民法学发展至今,亦已形成一套完善的理论体系,颇有自成一家之特色,自其百年学说传统中汲取营养,亦为我国民法学术发展之不可或缺。

鉴此,“比较私法译丛编委会”定于“译丛”中下设“瑞士私法系列”,以期推动瑞士民事立法、学说与司法实践之译介。“瑞士私法系列”之现行出版计划,暂包括:一、瑞士民法经典教科书选译。编委会最终择定Schulthess出版社之民法教科书系列,包括《瑞士民法:基本原则与人法》《瑞士物权法》《瑞士债法总论》《瑞士债法分论》与《瑞士侵权责任法》。Schulthess是瑞士专营法学类文献之著名出版社,本套教材集瑞士多所大学教授合力而成,在瑞士使用广泛,多有反复再版者,堪以一窥瑞士民法之精粹。二、“瑞民”与“瑞债”之重译。瑞士民法二十年来修订频频,现行译本虽堪称精到,唯其内容已不能反映瑞士民法之新貌,编委会亦不揣力薄,寻访学界先进,拟予重译。

大道至简,进步与发展,必在点滴之间。若此系列,于民法学术之发展,有些许裨益,当足慰初心。

金可可谨识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佛诞日



(责任编辑:曹美璇  实习编辑:陈子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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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贺舒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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