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占原则的适用限度
“先占”首先是作为一种历史事实存在,是面向过去的; 而“先占原则”是财产权的取得方式之一,是面向未来的。先占事实并不能当然的转化成先占原则,其转化的可能性取决于资源的状况、先占者与他方的力量对比、是否需要合作等诸多因素。
首先,对于资源状况需考虑两个方面,其一,资源是否稀缺;其二,资源是否可以被实际控制。当资源足够丰富时,先占事实无转化为先占原则的必要;当资源逐渐变得稀缺,先占资源者与后来者之间产生巨大的利益冲突,前者要求后者承认自己的既得利益,而后者也努力从前者手中分得一杯羹。如若二者能达成协议,则先占事实会转化成先占原则;当资源极为稀缺时,先占一般会受到否定性评价。
其次,先占者与他方力量的对比也会应影响先占原则的存在,因为这直接影响到先占者的“权利”能否被承认;是否需要合作对先占原则的影响在于,以加利福尼亚淘金热为例,,当挖掘工作需要借助于简单的合作时,金子归合作者共同所有。当挖掘工作需要借助于简单的合作时,金子归合作者共同所有。当掘金需要多人共同完成时,平等主体之间的谈判成本可能非常高昂,除非有节省交易成本的替代,如企业、政府等组织机构,否则难以实现合作,纯粹的先发现意义上的先占原则也因此难以再占据上风;另外,法律的信息费用及财产权的维护成本也会对先占原则的存在产生影响。
二、先占与排他性的减弱——权利冲突
当资源更加稀缺、先占者与他方的力量差别不大、更加需要合作、信息费用及财产权的维护成本都较高时,财产权将较少排他性。此即对先占原则适用的进一步限制,正如科斯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中所提到的,其将传统的“权利冲突”转换为“问题的相互性”,保护谁的权利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也即基于天然的权利并不天然的具有排他性。此时如果不能从先占中获得排他性权利,那么从非排他性资源中获得的收益将趋于消失,利益最大化原则将因此取代先占原则成为财产权的初始配置原则。
三、先占的新形式———市场伦理与排队伦理的较量
前文所述适用先占原则时所必须注意到的各种影响因素,使先占原则似乎越来越式微,然而,以上提及权利的不完全界定性却又给先占原则的事实性存在提供了新的空间。
比如同样价格的电影票,如果购买时间比较早,则可以在选择观影位置时有更大的自由度,又如春运时期的火车票,购买时间的早晚则会直接影响到是否可能取得该项权利。此时以金钱形式支付的价格低于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价值,权利获取过程中就一直适用先占原则。其外在“制度性”表现即为排队。市场按照顾客的购买能力和意愿来分配物品,而排队则根据排队等候的能力和意愿来分配物品。如同市场,排队也可以做到将物品分配给最珍视他们的人。在任何给定的情形中,市场和排队,哪个在这个方面做得更好乃是个经验问题。然而,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市场和排队伦理对卖方的激励却极不相同,市场及货币形式体现的价格可以激励卖方生产更好的产品或提供更好的服务,但排队及以时间形式体现的价格却无法以利润的形式转移给卖方,也因此无法转变成对卖方的有效激励。因此,在其他变量相同的情况下,市场伦理优于排队伦理。也即市场伦理具有更多的优先性,只有当价格无法准确反映商品的区别价值时,才适用排队伦理,即先占。
由于先占人的资格比较容易被辨识,因此先占成为历史上最先出现的所有权获取方式。但由于先占原则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其越来越被忽视,本文纪建文教授选择新的视角,无疑为先占原则的存在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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