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四版)》
2016年6月14日      ( 正文字号: )
作者: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 
文章标签:债权
[ 导语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于2016年4月21日出版的《合同法(第四版)》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李永军完成。本书对合同法进行了方方面面的分析,主要内容包括私法体系中的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成立及其程式、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契约解释规则、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等。每章包括提要、重点问题、正文论述、法律应用和课后复习等几个部分。是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 内容摘要 ]

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私法体系中的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成立及其程式、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契约解释规则、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等。每章包括提要、重点问题、正文论述、法律应用和课后复习等几个部分。

[ 内容 ]



【作者简介】

李永军,民商法博士、博士后,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无党派,现任北京市政协常委、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兼职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内容简介】

全书共分二十五章,主要内容包括私法体系中的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成立及其程式 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契约解释规则、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等。每章包括提要、重点问题、正文论述、法律应用和课后复习等几个部分。


【章节目录】

第一章 私法体系中的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契约(合同)的概念与边缘界定

第二节 契约制度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第三节 契约的基本分类


第二章 契约自由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

第一节 契约自由的含义

第二节 契约自由原则的衰落及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


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及其程式

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及其程式概述

第二节 契约成立的第一步——要约

第三节 契约成立的决定性阶段——承诺

第四节 契约成立的性质和要件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章 合同的生效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第三节 合同形式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

第四节 合同标的合法


第五章 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

第一节 合同无效与可撤销概述

第二节 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分析

第三节 无效合同的原因分析

第四节 对无效与可撤销合同的法律救济

第五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六章 合同债权的保全

第一节 合同债权保全的概念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七章 定式合同及其规则

第一节 定式合同概说

第二节 定式合同产生与存在的基础

第三节 对定式合同规制的法理基础

第四节 对定式合同的规制


第八章 契约解释规则

第一节 契约解释概述

第二节 解释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客观主义兼主观主义原则下的解释规则

第四节 补充性解释


第九章 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移转

第一节 合同权利与义务移转概述

第二节 合同债权的让与

第三节 债务承担

第四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


第十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第二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的一般概述

第二节 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因解除而终止

第二节 合同权利、义务因其他原因而终止


第十三章 买卖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 风险负担

第四节 瑕疵担保责任

第五节 特殊买卖

第六节 “一物数卖”


第十四章 赠与合同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章 借款合同

第一节 借款合同概述

第二节 借款合同的效力——一方为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的效力


第十六章 租赁合同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 租赁合同的其他问题


第十七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章 承揽合同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承揽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运输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保管合同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保管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章 仓储合同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仓储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章 委托合同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委托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四节 委托合同与间接代理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第一节 行纪合同

第二节 居间合同


参考文献


【书摘】

欺诈与胁迫的区别

(1)从手段上看,胁迫是以直接的、明显的方式使对方当事人的意思发生扭曲,而欺诈则是用狡猾的手段隐蔽地、间接地使当事 人的意思产生扭曲。如果说胁迫是“砒霜”的话,那么欺诈则是“鸦片”。(2)从与第三人的关系上看,法律对胁迫的干预要大于对欺诈的干预。许多国家的民法 典规定:在第三人胁迫的情况下,即使合同一方当事人不知道胁迫的事实,相对人也有权撤销合同;但在第三人欺诈的情况下,只有一方当事人知道欺诈的事实时, 对方相对人才能撤销合同。


欺诈与侵权行为

在大陆法系,欺诈与侵权行为具有不同的理论基础。欺诈的法律构成要件要比侵权行为宽松得 多。例如,欺诈要求有欺诈行为,但并不要求有实际的财产损失;而侵权行为尚要求有实际的损失。另外,欺诈与侵权行为制度的着眼点也不同:欺诈制度是针对意 思表示不真实而设;而侵权行为制度则是针对损失的补偿而设(虽然补偿并不是侵权行为制度的唯 一制度价值)。当然,如果欺诈使对方当事人引起实际的财产损失,也可以请求侵权行为救济,那就不是本书所讨论的范围了。

在英美法系,合同法与侵权法也有不同的理论基础,但在欺诈这一问题上却显出极大的重合性。如果错误陈述构成了欺诈性陈述,并已经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对方当事人可基于对方的侵权请求赔偿,这一诉讼是建立在普通法有关欺诈性侵权规则的基础上。同时,也可要求撤销合同。


(责任编辑:赵泽睿 实习编辑:江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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