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意的栖居:“美丽中国”的法治内涵十八大报告提出了“美丽中国”这个目标,它的实现,不仅仅依赖于环境保护,它还需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诸多领域的制度建设做支撑;“美丽中国”这一目标的实现,不仅仅体现为环境美好,还体现在经济发展、政治昌明、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之中——这样的中国,才是“美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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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为完善我国环境管理体制以满足社会发展需要,我国应制定“环境管理组织法”,将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纳入法制轨道;要明确各环境管理机构的职权划分及其权责义务,为此要处理好三个问题,即中央与地方的环境管理权限界分,统管与分管部门的职能界分,地方环境保护主管机关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要引入环境管理的社会参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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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资源国有化:法律上的“不可能任务”气候资源无法成为物权法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客体。气候资源不是民法意义上得为物权客体的“物”,气候资源利用关系的“物权化”不能因此而具有物权的功能,气候资源归属上的“国有化”不但缺乏法律意义,还会引起现行立法和学理的混乱。本文从三个方面分别切入,对时下所谓的“气候资源国有化”进行了分析与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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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民法的现代性危机及其后现代转向——兼论当代民法使命“民法危机”论由来已久。本文以现代性理论为视角,提出所谓“民法危机”本质上是近代民法的现代性危机;所谓“现代民法”,则是近代民法发生后现代转向的产物,所谓的“现代民法”其实是一种后现代法律现象。当代中国民法要通过重新书写近代民法、超越现代民法而重新担负启蒙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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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之为民法学基本原理——基于语义分析的建构性理解与诠释意思自治是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可以从三个层面做出建构性的理解和阐释:在世界图景层面,意思自治在审视个体与自身、个体与社会的关系过程中,确立了一种个人主义的理解图式;在价值取向层面,意思自治追求个体自由与社会共存价值的统一;在思维方法层面,意思自治确立了整个民法制度以个体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的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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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什么是你的贡献?环境法学站在当代法学范式转往“后现代”的路口,捕捉到了时代转变的风向并将其传播给整个法学领域,事实上,它将继续引领当代法学向后现代转向这一历史进程,从工业文明时代的法律,走向生态文明时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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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兴起及其法学意义:三个隐喻作者通过将环境法比喻为“流浪者”、“革命者”和“守望者”,分别阐述了其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处于尴尬地位的现状及原因,其特有的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对传统法学造成的冲击以及其对传统法学向“后现代化”转型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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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美国蓝本与中国借鉴正确理解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关键是要厘清公益诉讼与公法诉讼、集团诉讼、公民诉讼等概念的理论内涵及相互关系。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定位存在偏差,现行法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以偏概全、避重就轻、舍本求末。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理论研究亟待深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立法仍任重道远。
标签: 公益诉讼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法律管不住风雨《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此规定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并招来批评和非议之声。其实,通过地方立法形式来确认风能及太阳能等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在法律技术上不具有可行性,不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也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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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PM2.5数据从“算术”变“魔术”PM2.5不过是一个科学数据,再有用也要取决于我们怎么去用它。即使PM2.5设立国标,徒法无以自行还要看我们的执法者如何执法。我们需要PM2.5国标,我们更需要有责任感、做实事、真正视人民利益至上的执法者队伍。否则我们可能就会看到PM2.5监测的数据从“算术”变成“魔术”,看到继续有人“指霾为雾“。
侯佳儒
侯佳儒,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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